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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为律师会见设置软门槛?—《羊城晚报》2012年12月07日A13版

(2012-12-10 10:57:58)
标签:

杂谈

分类: 行业快讯

新刑诉法实施在即

 

广州为律师会见设置软门槛?

 

 

  羊城晚报讯 记者林洁报道:新刑诉法实施在即,广州市公安局与广州司法局联合发文对“律师会见”另设软门槛?125日,在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学术年会上,有律师提出这样的疑问。

  作为“小宪法”,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一直备受瞩目,明年11日,其即将实施。一边是律师界的“振奋与担忧”,一边是检察官们感慨“狼真的来了”。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律师可以介入案件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然而,广州市公安局与司法局最新的联合发文《关于印发侦查阶段律师行使辩护权的规定的通知》(穗公[2012]233号)就让律师们不那么“愉快”了。据广州律师陈永忠透露,这一份《通知》的第十六条规定“律师要求会见前未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部门的,看守所应当告知其接受委托后3日内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部门,严格核对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经核对无误,及时安排会见,并告知律师下次要求会见时仍未告知办案部门的,不予安排会见”。

  陈永忠认为,这等同于开创性地设计了“会见前事先告知办案部门”的程序,变相将律师会见强行纳入侦查部门的掌控中。

  同时,陈永忠说,《通知》还设置了一个软门槛——“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拒绝其近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的,看守所可以不予安排”。“这是将这种办案机关拒绝律师会见的潜规则明文化”,陈永忠认为,家属见不到嫌疑人,嫌疑人何以知晓家属会委托辩护律师,当面拒绝不是更直接?!

  在学术年会上,不少律师都表达了同样的担忧———新刑诉法尚未实施,基于角色不同而天然形成的侦辩矛盾,一个地方性文件,已经对辩护律师权利进行了诸多限制,以后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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