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一个体户见义勇为后赔钱赔到喊“跳楼”—《羊城晚报》2011年10月27日
(2011-10-31 10:19:32)
标签:
杂谈 |
分类: 朱律师点评 |
吴川市市民凌华坤路遇劫案,
伸出援手追击劫匪,岂料在此过程中伤及路人和车辆,受伤者要求其赔偿损失,并扬言不赔就要“砸他的店”。凌华坤把所有的奖金和捐款都拿来赔偿还不够, 自己又倒贴了4
万多元。更令他纠结的是,当时被撞倒在地的劫匪重伤不治死亡,其家属要求赔钱,否则就对簿公堂。
凌华坤愿意赔钱,可是相关部门却迟迟没有定论,不知是按交通事故处理,还是按刑事案处理。
知名律师表示,凌华坤见义勇为后的遭遇,折射出广东现行有关见义勇为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应作出重要修改。
律师说法见义勇为基金应该支付赔偿劫匪家属有起诉的权利,不过法院有权驳回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广州知名律师朱永平。朱永平表示,在见义勇为过程中,
常给第三人带来人身和财产损害,这个案例最典型、最具有代表性。
朱永平直言,在该案中,被凌华坤驾车撞伤的老人以及被撞面包车的主人,
其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他们要求赔偿,于法有据。问题是:赔偿应不应该由见义勇为者本人承担?现行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没有对这个关键的问题作出回答,
由此滋生了很多社会问题。朱永平建议对这部地方法规进行修改。
朱永平表示,“小悦悦事件”发生后,修改这部地方法规越发显得势在必行。最重要的修改应有两处,一是要把“见义勇为”的定义从原来“对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延伸至“对处于危险状况的人进行救助,包括通知警方和保护现场等”;
二是要考虑到见义勇为过程中造成的对第三人的人身伤害,以及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害。这些损失要由见义勇为基金去支付,不能由见义勇为者本身去承担,这样才能为见义勇为者解决后顾之忧。
至于劫匪家属要起诉见义勇为者,
朱永平称这是他们的权利,不过法院有权驳回。劫匪的犯罪活动危害在先,
其民事权利在后。既然危害社会在先,就没有什么正当权益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