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大家都按规则办事相互信任就会提升--《京华时报》2011年10月24日

(2011-10-28 11:13:03)
标签:

杂谈

分类: 朱律师点评

大家都按规则办事相互信任就会提升

   2011-10-24   来源:京华时报  记者:裴晓兰、张然

 

   我主张把两种行为纳入法律去调整,一种行为是见危不救或者叫怠于救助。第二种是诬陷、讹诈救助者的行为

                           朱永平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

 小悦悦离开我们,已经三天了。因她的死引发的讨论和思考,仍在继续。 

 父母怎能那样大意?18路人何至如此冷漠?我们应该怎样看待拾荒阿婆的救人之举?世道人心真的沦落了吗?这个社会到底得了什么病?这名两岁女童的死,以一种触目惊心的方式,拷问着每个国人的灵魂。 是否应该立法惩治见死不救?

京华时报: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出现了“立法惩罚见死不救”的声音,你对此是否赞成? 

 朱永平:小悦悦事件发生后,我明确提出应该立法惩罚见死不救者,我认为现在立法时机已经成熟。目前,我们国家的道德滑坡严重,特别是受一些司法案例影响,讹诈救助者、诬陷好人的情况让社会风气变得很坏。从南京彭宇案再到小悦悦事件,越来越多的类似案例说明,需要通过法律进行道德指引,而案例也往往是推动法律产生的动力。比如醉酒驾驶造成群死群伤的案例,最终推动了危险驾驶罪的制定。 

 京华时报:如何进行立法设计? 

 朱永平:我主张把两种行为纳入法律去调整,但不是纳入刑法,而是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一种行为是见危不救或者叫怠于救助。怠于救助应定义为轻微的违法行为,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正是调整人们的轻微违法行为的一部法律。我们要设定,非职务的特定人群,对处于危险状况的人,要有通知、保护现场和实施一定救助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这三项义务,证据确凿,就可以进行一定处罚,最高拘留15天,还可以进行警告或罚款。第二种是对诬陷、讹诈救助者的行为,我认为也可以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去调整。现在,诬陷、讹诈救助者的行为在我们社会已经造成了极坏影响,但却没有法律去调整。因此,我主张,既要惩罚见危不救或者怠于救助的人,又要惩罚诬陷、讹诈救助者的人。 

 京华时报:多数人反对对见死不救进行立法惩罚,认为这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立法强制可能引发公众为逃避处罚而故意远离事故现场。 

 朱永平:任何法律制定之后,都会有人想去规避。我们不能片面理解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很多事情都是把道德的东西上升为法律的。另外,我们人人都可能处在需要被救助的状况,不能等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才知道路人冷漠的可怕,才知道立法的重要性,我们应该设身处地考虑这个问题。 

  京华时报:有人建议,为了让人们放心做好事,可以立法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者。你怎么看? 

 朱永平:我非常赞同在全国立一部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法律。目前,全国各地绝大部分的省份和有立法权的市,对于见义勇为都作了地方性的法规或条例,但基本上都把见义勇为定义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样的概念,有的还提到要“不顾个人安危”,我认为这个概念把见义勇为里的“义”字框死了,应该把“不顾个人安危”删掉,把“义”的范围扩大化,把对路人的救助、把对危险状况的救助,把通知、保护现场和实施一定救助的义务都纳入到见义勇为的范畴里去,并在物质上对见义勇为者重奖。而且国外的立法理念也是在确认自己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才去救人。如果确认自己没有危险不去救人,才是怠于救助。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