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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平律师广东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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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律师挑战国家工商总局:合同欺诈和格式条款的行政处罚现实与法理距离

(2011-08-31 11:49:52)
标签:

杂谈

分类: 热点探视

 

河北律师挑战国家工商总局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与相关法律相抵触

合同欺诈和格式条款的行政处罚现实与法理距离

 

演讲人:朱永平律师

听众:广东工商系统局级、科级干部80

时间: 2011830

 

演讲纲要:

一、(一)案例:广州正佳东方国际广场《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存在大量的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霸王条款、不平等条款,是否可以立案调查。

(二)《合同法解释(二)》对格式条款的三条重要解释。

(三)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的区别。

(四)法律制度的缺陷:工商行政认定违法,但不能认定无效,无消费者集体诉讼对霸王企业、霸王条款的打击无关痛痒。

二、河北两位律师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国家工商总局《处理办法》。

1、(一)律师的理由和依据。

(二)律师的理由不充分性。

(三)律师的依据取得信息的不对称性。

(四)仅是质疑无法启动审查的舆论、学术等方面问题。

2、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81在《法制日报》的回应:没违法未越权。

(一)工商总局混淆的几个概念:合同欺诈等同于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格式条款涉及公共利益。

(二)格式条款混淆霸王条款。

(三)重点:国务院的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是不是授权书?什么是国务院的对外授权?是模糊的还是公开的有法律依据的授权行为?

 

三、课堂案例讨论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案例。

2)格式条款无效案例。

3)劳动、旅游、房屋买卖、理财、保险合同的无效格式条款案例。

 

四、工商行政执法的风险:各部门的法律法规打架,法院无可适从,工商执法混乱。

1)案例:工业氧代替医用氧;多少行政部门,多少部门法可以处罚?

 

五、合同欺诈

1)案例:左安一被控合同诈骗宣告无罪案。

2)合同纠纷、合同欺诈、合同诈骗的区别。

3)工商行政立案查处合同欺诈的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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