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万国资白白流失谁担责? -《新快报》2011年5月9日A05版报道
(2011-05-09 10: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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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朱律师点评 |
高州“贱价房”事件调查
前业主曝光交易细节,称过程存在违规现象
■新快报记者 阮剑华 实习生 袁盼锋
1800多平方米的楼房仅卖30万元,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如高州市财政局所说流拍所致?1999年该楼房评估价为75.26万元,而到了2005年的估价却降为311207.94元,两次相差为何这么大?国有资产八年“缩水”40余万元,这个财政亏空谁来弥补?“贱价房”事件曝光后,引起不少网友质疑。
连日来,新快报记者采访了原业主李茂坤,时任石鼓镇财政所所长冯金玲及其弟弟购楼者冯金兴,经手此事的高州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评估机构评估师等人,试图揭开事件背后的真相。
买主:30万的价格并不低
“高州市财政局的资产出售信息,作为下属单位的石鼓镇财政所的领导必定非常清楚,如果买卖双方关系敏感,财政所官员就应该坚持回避的原则。”原业主李茂坤说。
5月7日中午,记者来到开设于石鼓镇南区南隆街15号楼房德牙医诊所,见到了冯金兴兄弟。冯金兴在当地是小有名气的私人牙科医生,冯金玲则为高州市金山镇财政所所长,2007年曾任石鼓镇财政所所长。
“30万元的价格并不低,当时该楼房一直卖不出去。”面对“贱价购房”质疑,冯金兴回应道。他称,自己当时想扩大经营牙科诊所,经过询问发现石鼓镇南区南隆街15号楼一直闲置,于是找到时任石鼓镇财政所所长的哥哥冯金玲提出购买。在冯金玲的帮助下,整个交易过程非常顺利。
原业主:才160多元/平方米
对于亲属之间没有回避的质疑,冯金玲表示自己很无辜,本意是出于为财政局尽快解决楼房债权变现的目的才帮助弟弟冯金兴的,而且开牙科诊所“是利民的大好事”。“资产并非属于石鼓镇财政所,我只不过是知情,弟弟提出申请我向财政局反映,过程中带他去办理,合情合理”。
李茂坤介绍,1994年自己修建该楼房时包括地皮、建房总共花去了200多万元。而在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的2007年底,却以30万元成交,“包括五层半楼房和地皮,每平方米才160多元,连农村的瓦房都不如”。
对此,冯金兴有另外的说法。他介绍李茂坤将房子抵偿给高州市财政局时,楼房三层以上尚未脱模。住进来之后他才发现,房子漏水,墙面多处被雨水浸泡,有些墙角还出现下陷,再加上风水问题,以30万元买下该房,已经是亏了。“我后来光装修这个房子就花了100多万元。”冯金兴说。
国有资产亏空40余万
房价是否合理,有待纪检部门进一步核查。不过不可否认的是,高州市财政局在这笔交易中却实实在在地充当了“冤大头”。因为从1999年抵偿到高州市财政局时始,石鼓镇南区南隆街15号楼房就为高州市财政局所有,也即国有资产。到2007年以30万元卖给冯金兴,该国有资产亏空40余万元。
对此,高州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曾汉辉表示,抵债亏空的现象其实不罕见,“许多银行的抵押房产都会亏损,这点我们也很无奈”。
质疑
李茂坤向记者展示了许多份材料,这些材料是他作为前业主通过律师从高州市房产档案馆所调出,包括《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权登记审批书》、《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等。李茂坤通过材料提出了诸多疑点,记者也邀请了律师对此一一作出评价。
1.合同交易价低于评估价?
冯金兴与高州市财政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显示,冯金兴以30万元向高州市财政局购得“石鼓镇南区的房产”。该合同上除交易双方姓名登记、房屋面积、交易金额外一律空白。
而冯金兴所提供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等均显示交易金额为31.2万元。
按照高州市财政局的情况说明,交易是以中介机构评估出的价值进行。而《房地产买卖合同》显示的30万元的交易金额明显低于评估机构作出的311207.94元拍卖保留底价。
观点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表示,国有资产处理,必须以评估价作为交易价格。《房地产权证》上显示计税金额为31.2万元,符合评估机构作出的价格,当地房管局的做法并无不妥。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高州市财政局与冯金兴之间交易的入账凭证,其交易金额低于评估价的做法明显涉嫌违规操作。
2.一天同时办妥多重手续?
2007年11月27日,对于想要购买抵押楼房的冯金兴来说斩获颇丰。他购房的多重手续在这一天同时通过。“这在一般人身上根本不可能发生的。”李茂坤说。
材料显示,冯金兴提出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经办意见、初审意见获批;房地产权登记审批书初审意见通过;房地产权登记书面咨询委托书;减免部分办证费用申请、获批;房地产买卖申请、房管所审查通过等。而所有的最终审批意见均在12月5日签署。
值得一提的是其中的“减免部分办证费用申请”,上面显示冯金兴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减免办证费用,随即获得时任高州市房产局局长张才手写批准:“同意除证费用外,其它费用按70%收”。
观点
“在大城市不可想象,在地方一个中等城市,这种效率也超过正常水准的了。”对于一天内办妥多重手续,朱永平如是说。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则认为,冯金兴经济困难申请减免费用的理由不成立。即使是购买私人住宅,法律上也没有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减免费用的依据。“房管局领导批准费用减免不知有何依据?”
3.合同多次出现两种签名?
记者在查阅冯金兴交易时的材料时发现了一个怪现象,“冯金兴”的签名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字迹。《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权登记审批书》、《房屋产权登记书面咨询委托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的开头申请人为一个笔迹,而这些材料的最终签订则均是另外一个笔迹。
对此,冯金兴兄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前者为冯金兴所签,后者为冯金玲所签。冯金玲表示,弟弟只有初中文化水平,“他没文化,我们是兄弟,就由我来签。”而按照规定,代签需有所注明,但冯金玲的代签均没有。
观点
朱永平对此表示这明显违反了办证的程序和规章。办证一般不能代签,如实在有需要也要求有公证处授权委托书,“这说明当地房管局可能受到了人情的干扰,抛开办证规章制度而不顾,在签名出现多处瑕疵的情况下还予以办证。
律师说法
财政所长弟弟购买涉嫌违规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谈到事件时表示,国有资产的买卖须国资委进行批准,事件中的《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并无多大意义。如这起交易没有获国资委审批,就涉嫌“暗箱操作”。
前业主曝光交易细节,称过程存在违规现象
■新快报记者 阮剑华 实习生 袁盼锋
1800多平方米的楼房仅卖30万元,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如高州市财政局所说流拍所致?1999年该楼房评估价为75.26万元,而到了2005年的估价却降为311207.94元,两次相差为何这么大?国有资产八年“缩水”40余万元,这个财政亏空谁来弥补?“贱价房”事件曝光后,引起不少网友质疑。
连日来,新快报记者采访了原业主李茂坤,时任石鼓镇财政所所长冯金玲及其弟弟购楼者冯金兴,经手此事的高州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评估机构评估师等人,试图揭开事件背后的真相。
买主:30万的价格并不低
“高州市财政局的资产出售信息,作为下属单位的石鼓镇财政所的领导必定非常清楚,如果买卖双方关系敏感,财政所官员就应该坚持回避的原则。”原业主李茂坤说。
5月7日中午,记者来到开设于石鼓镇南区南隆街15号楼房德牙医诊所,见到了冯金兴兄弟。冯金兴在当地是小有名气的私人牙科医生,冯金玲则为高州市金山镇财政所所长,2007年曾任石鼓镇财政所所长。
“30万元的价格并不低,当时该楼房一直卖不出去。”面对“贱价购房”质疑,冯金兴回应道。他称,自己当时想扩大经营牙科诊所,经过询问发现石鼓镇南区南隆街15号楼一直闲置,于是找到时任石鼓镇财政所所长的哥哥冯金玲提出购买。在冯金玲的帮助下,整个交易过程非常顺利。
原业主:才160多元/平方米
对于亲属之间没有回避的质疑,冯金玲表示自己很无辜,本意是出于为财政局尽快解决楼房债权变现的目的才帮助弟弟冯金兴的,而且开牙科诊所“是利民的大好事”。“资产并非属于石鼓镇财政所,我只不过是知情,弟弟提出申请我向财政局反映,过程中带他去办理,合情合理”。
李茂坤介绍,1994年自己修建该楼房时包括地皮、建房总共花去了200多万元。而在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的2007年底,却以30万元成交,“包括五层半楼房和地皮,每平方米才160多元,连农村的瓦房都不如”。
对此,冯金兴有另外的说法。他介绍李茂坤将房子抵偿给高州市财政局时,楼房三层以上尚未脱模。住进来之后他才发现,房子漏水,墙面多处被雨水浸泡,有些墙角还出现下陷,再加上风水问题,以30万元买下该房,已经是亏了。“我后来光装修这个房子就花了100多万元。”冯金兴说。
国有资产亏空40余万
房价是否合理,有待纪检部门进一步核查。不过不可否认的是,高州市财政局在这笔交易中却实实在在地充当了“冤大头”。因为从1999年抵偿到高州市财政局时始,石鼓镇南区南隆街15号楼房就为高州市财政局所有,也即国有资产。到2007年以30万元卖给冯金兴,该国有资产亏空40余万元。
对此,高州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曾汉辉表示,抵债亏空的现象其实不罕见,“许多银行的抵押房产都会亏损,这点我们也很无奈”。
质疑
李茂坤向记者展示了许多份材料,这些材料是他作为前业主通过律师从高州市房产档案馆所调出,包括《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权登记审批书》、《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等。李茂坤通过材料提出了诸多疑点,记者也邀请了律师对此一一作出评价。
1.合同交易价低于评估价?
冯金兴与高州市财政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显示,冯金兴以30万元向高州市财政局购得“石鼓镇南区的房产”。该合同上除交易双方姓名登记、房屋面积、交易金额外一律空白。
而冯金兴所提供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等均显示交易金额为31.2万元。
按照高州市财政局的情况说明,交易是以中介机构评估出的价值进行。而《房地产买卖合同》显示的30万元的交易金额明显低于评估机构作出的311207.94元拍卖保留底价。
观点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表示,国有资产处理,必须以评估价作为交易价格。《房地产权证》上显示计税金额为31.2万元,符合评估机构作出的价格,当地房管局的做法并无不妥。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高州市财政局与冯金兴之间交易的入账凭证,其交易金额低于评估价的做法明显涉嫌违规操作。
2.一天同时办妥多重手续?
2007年11月27日,对于想要购买抵押楼房的冯金兴来说斩获颇丰。他购房的多重手续在这一天同时通过。“这在一般人身上根本不可能发生的。”李茂坤说。
材料显示,冯金兴提出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经办意见、初审意见获批;房地产权登记审批书初审意见通过;房地产权登记书面咨询委托书;减免部分办证费用申请、获批;房地产买卖申请、房管所审查通过等。而所有的最终审批意见均在12月5日签署。
值得一提的是其中的“减免部分办证费用申请”,上面显示冯金兴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减免办证费用,随即获得时任高州市房产局局长张才手写批准:“同意除证费用外,其它费用按70%收”。
观点
“在大城市不可想象,在地方一个中等城市,这种效率也超过正常水准的了。”对于一天内办妥多重手续,朱永平如是说。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则认为,冯金兴经济困难申请减免费用的理由不成立。即使是购买私人住宅,法律上也没有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减免费用的依据。“房管局领导批准费用减免不知有何依据?”
3.合同多次出现两种签名?
记者在查阅冯金兴交易时的材料时发现了一个怪现象,“冯金兴”的签名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字迹。《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权登记审批书》、《房屋产权登记书面咨询委托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的开头申请人为一个笔迹,而这些材料的最终签订则均是另外一个笔迹。
对此,冯金兴兄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前者为冯金兴所签,后者为冯金玲所签。冯金玲表示,弟弟只有初中文化水平,“他没文化,我们是兄弟,就由我来签。”而按照规定,代签需有所注明,但冯金玲的代签均没有。
观点
朱永平对此表示这明显违反了办证的程序和规章。办证一般不能代签,如实在有需要也要求有公证处授权委托书,“这说明当地房管局可能受到了人情的干扰,抛开办证规章制度而不顾,在签名出现多处瑕疵的情况下还予以办证。
律师说法
财政所长弟弟购买涉嫌违规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谈到事件时表示,国有资产的买卖须国资委进行批准,事件中的《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并无多大意义。如这起交易没有获国资委审批,就涉嫌“暗箱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