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烫伤新生儿谁来赔?-《新快报》
(2010-12-29 10:13:04)
标签:
杂谈 |
分类: 朱律师点评 |
月嫂烫伤新生儿谁来赔?
日期:[2010-12-29]
事主叶女士多次向家政公司索赔未果
新快报讯 记者 杨峻
报道星级月嫂不慎烫伤初生10日的男婴,提供中介服务的护理中心竟反过来要求男婴母亲赔偿……11月9日,家住白云某小区的叶女士遭遇了如此不幸,请来的月嫂在喂奶时打翻暖奶器皿,滚烫的热水泼在儿子左臂上,造成其大面积烫伤。叶女士与家政公司多次协商赔偿却未果。家政服务行业的混乱,让她茫然,不知该找谁赔偿。
律师说法
应由家政公司垫赔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朱永平律师表示,由于叶女士与“添乐母婴护理中心”签订了《聘请家政服务员协议书》,已经形成了劳务合同的法律效力。月嫂吴姨在被家政公司派遣到叶女士家中服务时,属于劳务派遣关系,其造成的过错和损害赔偿(烫伤叶女士儿子),应先由家政公司赔偿给叶女士。然后家政公司再向月嫂吴姨索要赔偿,扣除其劳动服务费、押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