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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大厦业委会非法,天价物管费须撤销--新快报

(2009-06-25 20:40:28)
标签:

杂谈

分类: 朱律师点评

 

案件新闻摘要:

前日上午,广州国际大厦B附住宅楼的7位业主状告该大厦业委会的全部5位委员非法成立业委会,并私下与该大厦属下物业公司恶意串通签订相关物业合同,为B附住宅楼业主定下了每平方米14.85元的广州最高住宅物业管理费而损害业主权益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63层”代理律师当庭否认对方的全部指控。(见2009年6月25日新快报)

 

朱律师看法:

在本案里,业主大会的筹备、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等程序都存在一定的不足,没有满足法定的程序要求。实际上本案的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表面上看是符合了公开的要求,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并未真正满足法定的成立要件,在选举过程中其只满足了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的要求,但却没有满足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要求。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本案业主委员会委员严格上说并不能真正代表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依据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等相关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在投票比例上应满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能正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本案中没有经历该程序,而是业主委员直接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本身应当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但本案中业主委员会对关系业主的切身利益的物业管理费支付问题上,在没有符合条件征得法定比例的业主同意并授权下,签订了明显过高的“物业费用”,并同意“广东国际大酒店”无需支付任何“物业服务费用”,这是一种不利于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甚至该决定是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的。因此受损害的业主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有害业主权益的决定。


   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看,《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一方为业主委员会,其主体资格本身是存在瑕疵的,其签订的程序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签订之时的《物业服务合同》本身效力是值得商榷的。

 

受损的业主是仍然拥有撤销权,业主可以状告业委会及其成员,应尽快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此外鉴于本案所约定的物业管理费用明显过高,受损业主还可以申请有关部门的进行调解,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适当下调过高的物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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