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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与养猪业:法律不缺位 监管难到位

(2009-05-12 10:16:18)
标签:

杂谈

分类: 朱律师点评

《食品安全法》与养猪业:法律不缺位 监管难到位

——访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朱永平主任

 

 

 

在苏丹红、三氯氰胺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之中,《食品安全法》五年磨一剑,终于在今年228日高票通过。近期的瘦肉精事件再度牵动公众“食以安为先”的敏感神经。即将于今年6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将对养猪行业产生什么新的规范?南方农村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的朱永平主任。

 

记者:这次《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对养猪行业有什么大的影响。

朱永平:《食品安全法》还未对养猪行业作出具体规定。但该法明确提出要统一制定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在此之前,各个部门都分头制定自己相关的标准,比如质量标准、卫生标准,结果比较混乱。举个例子,广州的养猪行业,形象的说法是,十几个婆婆管一头猪,涉及到7部法律,8个直管部门和若干协助部门,甚至包括城管和村委会。

 

记者:您刚才说到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问题。《食品安全法》出台后会有什么变化?

朱:统一标准有一定的进步,但主要还是依靠地方的法规进行监管,暂时变化不大。

 

记者:如果地方存在不同的标准,如何规范流通过程的食品安全,例如这次的瘦肉精事件一个主要省份是湖南省。

朱:这涉及到属地管辖问题,像瘦肉精等添加剂问题主要在生产环节,主要依靠当地监管。如果出事了,肯定追究当地官员失职。

 

记者:您刚才提到广州多部门监管的问题,其实很多人认为它导致执法部门推诿扯皮,监管空白。

朱:我们一直强烈呼吁垂直管理,改变这种分段管理的模式。但是很遗憾,这次立法由于涉及部门太多,有很多行政上的阻力,还是没有突破。

 

记者:但是卫生部的副部长陈啸宏表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或将有效解决多头监管问题。

朱:问责制下,责任是更加细化、更加明确了。另外,人大将在各个部门之上成立全国食品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副总理担任负责人。之前质监局曾设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但没有得到各部门的配合。所以这次上升到这么一个高度,在协调上有一定进步。

 

记者:这样说执法规范较之前还是更加明确了。但是有专家认为这次立法,惩罚力度不具备威慑力。

朱:《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很多都是用经济惩罚,是没震慑力的。应该用刑法进行惩罚,因为它既能判处经济惩罚,还能判刑。现在的犯罪成本太低了。

其实不只是威慑力的问题。生产和销售有毒食品就有死罪,我们的三聚氰胺责任人不就毙掉了吗?但是瘦肉精依然有人违禁使用。

 

记者:您认为问题如何彻底解决?

朱:关键是要抓源头。例如瘦肉精,就应该禁止生产销售,消除养殖户在市场上获得瘦肉精的渠道。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并不缺位,主要还是执法问题。这次《食品安全法》没有在分段管理体制取得突破,我们也暂时也很难对该法寄予太大希望。对于近期的瘦肉精事件,如果源头不抓、执法不力不抓,法律将难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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