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吹大树压瘫少妇,广州法院判市政赔80万元
(2009-04-24 16: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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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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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05年8月中旬,台风“珊瑚”横扫广东,广州市区降雨量达到暴雨等级。在华师大西门口,一颗大树被台风连根拔起,砸到了一位过路的年轻女士。(市民采访)市民们告诉记者,出事后,市政部门把这里的几颗大树都据了;至于那位女士的情况,他们到现在也不清楚。记者调查得知,这位女士姓吴,当时刚30岁,儿子才两岁多。这意外天灾让她完全性截瘫,被鉴定为交通一级伤残,工伤二级伤残。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吴女士将天河区建设和市政局告上法庭,索赔包括医疗费、残疾补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八十多万。让吴女士感到欣慰的是,她的请求得到了天河区法院的支持,但被告决绝接受这一判决。
朱:国家拥有的物件或构筑物对老百姓造成伤害,似乎国家赔偿是没问题,但在中国,《国家赔偿法》恰恰不把此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比如在法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都把公有的公共物件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伤害的,都由国家直接赔偿。在中国,老百姓却要通过一整套复杂或漫长的民事官司来索赔,在现在的司法环境中,法院要判政府来赔偿老百姓的损害,真要有些勇气或胆识。可不,在我们广州,曾今发生大树压坏宝马车,大树树枝砸伤路人,老百姓去法院立案,案都立不上。这回,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看得见的正义实现了老百姓的民事正义,现在我可能还要问多一句:被告天河区建设和市政局你服判吗?你愿意遵守法律吗?你能敬畏法律吗?你能尽快把80多万主动交给吴女士吗?
国家拥有的树木伤人案,全国不少的人民法院陆续都有判例下来,绝大多数均由国家职能部门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个终审案例,不是什么“里程碑式”的案例,而是一个判得合法,判得有理,判得有情的案例。我还想说的是,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太少了,10多年前司法文件制定的标准到现在还未修改,显示我们的司法改革落后于现实,判20万左右的精神赔偿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才能抚慰受害人的心灵创伤。广州人拥有这个看得见的正义案例,值得自豪,我们应铭记这个案例,也警示行政职能部门,你们要好好管一管你们修建的道路、桥梁、隧道、水沟,你们在天桥上种植的树木及花盆、你们管理的各种大树,如果维护有瑕疵又疏于检修,你们在法律面前就得老老实实认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