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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词语定义(一)

(2010-03-25 14:01:27)
标签:

物业公司

物业管理

业主

装修

法律

房产

分类: 房产物业纠纷防范篇

 

物业服务:又称物业管理,一般是指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物业管理包括业主自治管理和业主聘请其他管理人的管理,比如聘请保安公司提供安全保障服务,聘请保洁公司提供公共区域清洁服务等。

 

物业管理纠纷:指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争执。

 

建设单位:又称业主单位、项目业主或开发商,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原始取得物业的所有权。

 

物业服务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或者建设单位委托,对特定物业进行专业化管理和对业主提供服务。国家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管理。

 

其他管理人:指除物业服务企业外的其他依法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如保洁公司、保安公司、物业管理师。

 

业主: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为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其他非业主使用人。

 

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维护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行使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自治权的业主自治机构。

 

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这一期间的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的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并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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