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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刚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与房屋的善意取得

(2008-01-18 16:41:10)
标签:

法律

房产

房屋买卖合同

杨晓刚

分类: 社会道德伦理篇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将正式实施,该法的颁布使我国的物权制度正式建立,我个人认为物权法的颁布,具有重大的、划时代的历史意义。怎样评价其重要性都不过分。
 
    下面仅从房屋买卖合同与善意取得制度,简单谈谈房屋善意取得的问题,希望对广大购房人有所帮助。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购房人一定要对拟购房屋进行审查,主要是对他项权利的审查,例如,笔者在其他文章里提到的五种权利,购房人一定要核实清楚,否则将直接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即使买卖合同未经共有权人同意或不具有处分权,但是,只要买房人签订买卖合同、受让房屋时是善意的,并且支付了相应对价,房屋已经办理了相应的过户手续,买房人即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这将大大的保护了买房人的利益。笔者看到的购买居住了十几年的房屋,被判决属于其他人的情况,也必将大大减少了。
 
     需要强调的是,买房人的“善意”如何理解,买房人仅仅以不知道作为善意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仍应当进行相应的核实,并要求出卖人出示相应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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