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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车位?

(2008-01-10 17:15:19)
标签:

法律

房产

物权法

车位

分类: 律师实务篇
 
    今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之后,很多老百姓拿起这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各地也诞生了一批所谓“物权法第一案”。而上海的《物权法》第一案,打的就是一起停车位官司。住在上海市南汇区康达小区的业主龚先生,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他购买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所花的1万元,并且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就在前些天,这起第一案有了结果,我们先来看看案件的来龙去脉:
    2005年2月,龚先生一家花了50多万元从上海兴吉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康达公寓的房屋。在小区开盘后,开发商还同时向业主公开出售小区的停车位,2006年年初,龚先生一家花了33000元买下了一个地下自行车停车库和一个地面停车位,其中地下自行车停车库23000元,地面停车位1万元。本以为已经买断了这两个停车位,就可以随意使用了,但是龚先生一家没想到小区物业公司入驻后,却又开始向业主收取停车管理费。物业的这一行为让龚先生一家大惑不解,他们便开始与物业进行交涉。在交涉过程中,恰逢《物权法》公布实施,物权法实施之后,车位将有可能由全体业主来对它进行支配,那他个人将可能不再对它有单独的使用权了,自己以前购买车位所花的三万多块钱也就有可能白白花掉。但是考虑到物权法是在十月一日之后才正式实施,对于之前发生的纠纷可能没有溯及力,于是龚先生又做了些调查,发现在《物权法》颁布以前,也有一些关于停车位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早就规定过,像这种房屋出售,实际上是房屋的所有权和这种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那也就意味着,整个小区里面这种房屋出售了之后,小区里面的建筑规划内土地使用权其实也是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的。
     找到了法律依据,今年9月份龚先生一家向南汇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开发商返还当时用于购买车库和车位的33000元钱和利息。经过审理,南汇人民法院在11月5号做出一审判决,判定兴吉地产开发公司退还原告地面停车位转让款一万元,而对于原告要求返还地下自行车车库款23000元的请求没有支持,做出这个判决的主要依据就是物权法。
对于南汇区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兴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总经理表示不能接受,他们首先提起了上诉,上诉的理由也是依据物权法。
根据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规定,占用道路和绿化,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位的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在康达小区的规划图纸上面,原本规划的就有这些车位,并不是占用道路,绿化其他场地而形成的,认为按照物权法第74条第2款的规定,开发商可以出售这些规划好的停车位。
    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成为开发商和业主争议的焦点,本来大家希望《物权法》能够解开这团乱麻。然而,就像上面看到的,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后,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纠纷并没有停息。事实上,由于《物权法》中对停车位的部分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了一些新争议还在产生。究竟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的所有权是属于谁的?这个在《物权法》颁布以后,本身就是争议非常大的问题,笔者注意到不同的利益群体对这一款规定的解读是不一样的,这两种不同的解读,从《物权法》74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都各有自己的一些道理。大家对物权法之所以各自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是因为物权法第74条没有明确规定车位和车库到底归哪一方所有。 74条第一款感觉话没有全部说完,第二款感觉说得不够明确,所以大家都希望有权机关能够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解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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