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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怀孕  始得一子  院方大意   婴儿夭折

(2011-09-14 00:22:53)
标签:

杂谈

三次怀孕  始得一子

 

       院方大意   婴儿夭折

 

   扈志民律师

 

案例回放

当事人付XX结婚后曾怀孕过两次,但均因为某些原因造成流产,未能保住胎儿。

2005年,付XX第三次怀孕。为了保住这个孩子,付XX的婆家和娘家人对她都格外关照,其关照程度几乎达到了每天只让她躺在床上什么都不许做,就连下地吃饭都要有人来搀扶的程度。

20067月初,付XX的预产期就要到了,为了孩子的顺利出生,付XX被家人送到了其进行孕期检查的XX区第二医院待产。

200678入院后,院方在三天的时间内为其做了多达十一次之多的妇产科多普勒检查。院方在进行检查后告知付XX:胎儿胎位不正,须行剖宫产手术生产。付XX及其家属对院方的检查结果表示怀疑:孕期一直在该院进行检查,且入院的前几天还做过检查,院方告知一切正常,怎么现在又出现了胎位不正呢?但是为了孩子的顺利出生,付XX及其家属还是听从了院方的建议,决定行剖宫产手术生产。

2006710上午,预定的手术开始时间到了,付XX被推进了手术室,其家人在手术室门外焦急的等待了一个半小时后,一件奇怪的事情发生了——付XX又被推出了手术室,剖宫产手术未能施行。

XX的家属为此大为不解,问询院方出了什么问题。院方解释说,付XX到了手术台上非常紧张,手术无法进行。后与付XX协商,付XX同意下午再行剖宫产手术。

2006710下午14时,付XX再次被推进手术室。其家人又是焦急地站在手术室门外等候。

其家人在等候了五十分钟后仍未听到任何消息,这时手术室突然有很多人进进出出。付XX的家属感到甚为不安。又等候了将近是四十分钟的时间,手术室的大门再次被打开,护士双手抱着孩子,告知付XX的家属说孩子产出后不会哭,手足青紫,经抢救效果不佳,需要转院。

XX的家属言听此话顿时大惊,只得找车将孩子转往他院。

转院四个小时后,孩子不幸死亡。

死亡原因:1. 新生儿轻度窒息;2. 新生儿吸入性肺炎;3. 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律师分析:

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咨询时,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家属详细询问了事情的经过及手术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情况。当承办律师询问当事人家属是否对婴儿尸体进行过尸检解剖时,当事人家属的回答令承办律师为之一惊——婴儿的尸体已于711入土安葬了。当承办律师问及当事人家属付XX的病历是否进行了封存时,当事人家属的回答几乎让承办律师绝望了——不知道什么叫封存病历。

面对当事人家属无助和企盼的眼神,当时的承办律师也是一脸的无奈。因为当涉及到医院的医疗行为过错时,有的医院为了逃避责任,会对病历进行涂改、伪造,这样的话,事件的原本的真实性难以进行还原,何况院方又占有专业的知识,因此很难判定院方存在过错。如果进行尸检,可能还会发现真相,可当时时间正是农历六月,入土已经几天了,想做尸检也是不可能的了。

面对如此情况,承办律师也只能向当事人家属提出建议:尽快封存病历。封存病历后,可向区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鉴定”或在向法院起诉时提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当事人家属怀着一线希望走了。

几天后,当事人家属再一次坐在了承办律师的面前,告诉律师:医院态度恶劣,对封存病历的要求置之不理。之后应当怎样去做他们也不懂,希望律师能够帮助他们。

看着当事人家属近乎绝望的无奈,承办律师决定冒险为他们一搏。

和当事人家属签署委托协议后,承办律师即和当事人家属前往XX区第二医院。院方在见到当事人家属委托的律师后,表面上很是客气,但当承办律师要求院方封存病历时,院方不予配合。承办律师在与XX区卫生局联系无果后,再次郑重告知院方若不封存病历将会承担责任。但院长笑曰明白。看到院长那笑容之后所隐藏的无惧,承办律师也有些担忧此案能否有一个好的结果。

XX区第二医院,承办律师见到了当事人。在当时当事人不愿出院的情况下,承办律师告知当事人,再继续住院已无意义,身体若恢复了,可以先行出院,这样可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医疗费用,以减轻些负担。

因为情况紧急,承办律师决定先行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对病历进行证据保全。

面对院方占有主动性和当事人无法提供病历证据的情况,承办律师积极联系主审法官,在法院的配合下,承办律师得到了院方提供的病历。

在拿到院方提供的24页病历后,承办律师从病历记录着手,分析病历记录中出现的矛盾之处。

考虑到庭审中院方会否认其在剖宫产手术中存在过错的答辩意见,承办律师就病历复印问题、手术时间问题、手术指征问题、转院问题、婴儿出生后的评价、记录问题、产前检查问题等进行了缜密的准备。特别是在手术选择的时间上以及手术实施过程的时间长度上,从医嘱中找出院方存在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不符合医疗规范的症结所在之处,并据此准备了庭审预案。

 

审理过程

庭审中,果然正如承办律师所预料的那样,院方矢口否认其在剖宫产手术中及婴儿的死亡上存在过错。

针对院方的答辩意见,承办律师首先提出在病历封存问题上院方不予配合,故我方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问题的起因。院方无奈承认了我方曾提出过封存病历的要求、但院方未予封存的事实。

在院方承认未配合我方封存病历的事实后,承办律师指出了院方提供的病历中显示出的诸多疑点:

如医嘱中当事人才住院,各项常规检查尚未进行时,即出现“备皮”是为何意?病历中当事人无临产征兆,为何要当事人进行剖宫产手术?孕期产前各项检查均为正常,胎位末见异常,为何称胎位异常?胎位异常的检查报告为何又不见呢?特别是住院后、剖宫产前所做的十一次之多的多普勒检查报告单没有见到是何原因?当事人无宫缩及见红,不待其自然分娩,却要急于施行剖宫产手术是何原因?手术指征为何不确定?原定710日上午进行的手术又为何推迟到下午才进行?以及婴儿出生时究竟发生了什么问题的追问,院方无言对答。院方只是一次又一次的重复着“我方在诊疗规范上无过错,不同意对方诉讼请求”。

因为承办律师在立案时即向法院申请了“医疗过错鉴定”,鉴于庭审情况,主审法官询问承办律师鉴定请求和鉴定目的有无变化时,承办律师请求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院方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

考虑到医疗过错鉴定的焦点在于院方是否存在过错,因为尸检无法去做了,只能从这24页病历中来发现问题了。这24页病历,关乎到手术前及手术中的病历又只有14页。要在这14页病历中发现问题,存在诸多困难。

在承办律师反反复复的翻阅了几遍病历之后,在对病历中显示的时间仔细核对以后,越发的感觉病历中确实存在问题。于是承办律师在医疗过错鉴定的听证会上,就病历中显示的诸如产妇住院原因、院方在手术时间的选择上、产妇尚无临产征兆、医嘱记录不准确、手术被推迟至下午进行的医学上的合理性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特别是对病历中出现的时间段的重合问题以及非合理性的问题进行了更为详尽的分析。

在用院方提供的病历中,承办律师具体分析了某位医师在某个时间段及这个时间段内出现的位置和前后时间段重合的矛盾问题向鉴定专家组提出了院方有可能伪造了病历的意见。

之后,司法鉴定报告出具,认定院方在剖宫产手术上存在一定过错。但产妇自身的原因是主要的。院方对此应承担轻微责任。

鉴定报告出具后,法院再次开庭,院方对鉴定报告没有意见。但我方向法院提出院方伪造病历问题没有解决,产妇自身不存在过错,院方应承担主要责任的意见。但法院最后没有采纳。

第二次开庭时,院方提出反诉,要求当事人付XX支付后期住院费用1407.98元。这也印证了承办律师向付XX提出身体恢复后应该出院,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问题,因为后期的住院费用与手术及婴儿的死亡没有关联性,住院费用院方是不会承担的。之后法院的判决也证明了承办律师的判断是正确的。判决付XX支付后期住院费用1047.98元。

审理结果:院方赔付六万余元。

医疗纠纷现在很多。究其原因,患者对院方的不信任是一个方面,另外一个方面也不排除有个别庸医的所为给患者造成了不该有的痛苦。鉴于本案,是否应该进行手术,也即手术指征是否符合,才是手术进行与否的关键。

在患者发觉出现问题后,要在第一时间段将病历封存。应该说现在院方对封存病历的要求一般是不会拒绝的。封存病历后,对医患双方都是有利的,它便于查清事实,总结经验。

本案中,当婴儿尸体不复存在后,且在尸体解剖已无可能的情况下,这二十四页病历尤其珍贵。

对于病历的准确把握,特别是从时间段上来分析病历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以及医嘱中所表现出的一些不合乎常理的现象,才是本案能够胜诉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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