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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不“违背妇女意愿”的性骚扰

(2009-09-25 13:55:53)
标签:

女性

性骚扰

意愿

妇女

杂谈

分类: 解放论坛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3日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进行审议,与原草案相比,修改稿中把“违背妇女意愿、内容涉及性”作为性骚扰的判断要素,明确妇女不欢迎的才是性骚扰。(9月24日《北京晨报》)

老实说,“欢迎”这个词用得太雷人了,估计绝大多数女同胞看了都会浑身不自在。

 

性骚扰的猥亵本质,决定了它是对女性人格的不尊重,是具有违法犯罪倾向的进攻性行为。我相信任何有尊严意识的女性,都不可能自愿接受甚至“欢迎”这种无谓的骚扰。所谓“欢迎”之说只是男权一厢情愿的误读。将此作为判断性骚扰的要素,暗含对女性的侮辱。

 

显然,这一法规只能让性骚扰的界定更加混乱和模糊,只会让女性受到更大精神伤害,因为这等于将性骚扰的责任认定强加给了女性。当涉嫌性骚扰者能出具某种受“欢迎”的证据,而免于刑责,当事女性不仅在法律上处于不利位置,还会受到世俗的指责和围攻。甚至可能造成“不是男人骚扰女人,而是女人勾引男人”的舆论影响。这对女人显然构成了双重不公平。 这还为强势性骚扰保留了空间。在性骚扰案中,男上司骚扰女下属,或强势阶层男性骚扰有求于己的女性,占据相当大比重。某些遭受性骚扰的女性保持沉默,并非“欢迎”这种行为,而是出于对强权的畏惧和利益上的考虑。假如以此作为判案依据,不知有多少权力在握的色狼会有恃无恐。而被追责的性骚扰对象,只会是那些无权无势又缺少“把妹”功夫的底层“咸猪手”们了。

没有性骚扰是不“违背妇女意愿”的。在我看来,修改稿关于性骚扰的条文,凸现了男权社会的傲慢和自以为是,没能体会妇女在性骚扰案件中的受迫害感受。男人们,你凭什么以为女性会“欢迎”甚至“享受”你的无聊骚扰呢?即使有这样的女性,她们也绝不能代表独立人格和尊严日益完善的主流女性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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