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借疫情哄抬物价者应“斩立决”
(2009-05-05 10: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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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违法所得价格违法行为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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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疫情,相关药品及其它商品遭人为囤积,出现供应短缺、价格暴涨的现象已不止一次上演。这种借疫情囤积居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暗中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让消费者多掏冤枉钱;更为可恨的是,它会人为地制造紧张气氛,滋生谣言,造成混乱,给防疫工作带来严重干扰。因此,必须露头就打。
那怎么打呢?按照《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条文,对上述不法行为,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予以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这也就是说,在处理借疫情哄抬物价违法行为时,可以象征性地进行一下警告,可以给予重罚,也可以让经营者关门大吉,这都算依法处置。
如果是一般的价格违法行为,酌情进行处理,无可厚非。但对于借疫情哄抬物价者,我觉得,应在现行法律条文内“择重而施”,给予最严厉的打击,那就是,谁敢见利忘义,那就对谁“斩立决”,立即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罚款额一律取上限,让违法者得不偿失。而不应该在处理时还区分什么情节严重与否。期望对借疫情哄抬物价者实行“斩立决”的做法,能成为执法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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