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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逐条解释—第26条

(2009-11-05 14:07:09)
标签:

杂谈

分类: 保险法条文分析

    新保险法第26条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明确了人寿保险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非人寿保险诉讼期间为5年,起算点为其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与老保险法比较,新保险法索赔期间性质进行明确,也即诉讼时效,解决了以往在该问题的理论争议和实践交叉(监管部门曾经两次对问题相关进行书面答复)。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这个民商法中基本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唤醒“权利睡眠者”,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的秩序。世界各国多在民法典中对其进行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规定中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通常有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类型包括有: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没有明确法定期限的债权请求权、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等,其中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是以该条件成就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新保险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也可以视为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类型。

     年金保险是与人寿保险并列的一种保险类型。如果被保险人到约定年龄,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到保险公司领取年金,是否也适用有关诉讼时效规定。我们认为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主要目的是保全证据,稳定经济秩序,年金领取不具备相应要素。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从特征上考察,年金保险与第一项“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有诸多类似之处,因此,应该列为“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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