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代签同意书是否“效力待定”?
(2010-02-05 11: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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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将于 3月1日实施,其中患者知情同意书的签字问题再次浮出水面。《规范》规定: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就是说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可为抢救患者需要而代替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目的是什么?
首先:手术、有创检查等项目会对病人进行诊疗的同时给病人身体造成较大伤害,甚至会因为合理的、不可避免的原因而造成患者死亡,如麻醉意外、手术并发症等。这种情况需要告知患者,有患者决定手术与否、治疗与否。
其次:某种疾病的治疗方案有几套,需患者酌情确定其中一套。比如某种疾病可以采取手术治疗、也可以采取保守治疗,这时决定权在患者。医方应该在充分告知情况下帮患者分析不同方案的利弊,由患者决定并签署同意书。
再次:患者需要做的治疗可能涉及较大费用支出,需要告知患者。比如超出保险报销范围的药品使用、CT、MRI检查支出,此时如果患者拒绝,尽管可能影响患者诊断、治疗效果,但医生不可进行。
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法律依据和作用
患者知情同意书的签署是患者行使自己法律权利的重要方面。患者对自己身体健康权、生命权拥有处置权。另外,医疗费用支出涉及患者的财产权…
患者知情同意后医生才可以进行的项目必须由患者签署同意书。该同意书既是正常的医学档案,也是法律上认同的证据—书证。对于证明医方尽了告知义务、患者知情同意这一事实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知情同意书是否是医生的“免责”牌?
知情同意书和医生从事医疗行为是违法、违规给患者造成伤害的作用多大没有必然联系。签署同意书与否不减弱医生诊疗中的责任,医务人员依然要按照法律法规诊疗规范诊治病人,如果因为违规而给病人造成损害自然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紧急情况下医院一方代患者签署同意书有无必要?
医院责任人或者授权的责任人也是医院一方的人,自己内部签署的应该告知患者一方的知情同意书自然应该由患方签署而不是医方。医院自己告知自己显然有些违背逻辑。但原来规定模糊造成病人抢救时没有患者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医院不能采取行动,导致贻误抢救时机,所以采取一种变通的规定来解决这种问题是正常的、应该的,但目前这种变通恐怕很难服众--因为你是自己给自己签的....
是否规定医院重新设计一个医院相关《证明书》证明情况紧急、说明患方无法签字原因,最终由医院负责人签字证明是否更加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