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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和医院,谁有权利决定孩子死亡?

(2010-01-17 12:53:12)
标签:

甲型h1n1流感

患儿

死亡

医院

家长

权利

杂谈

健康

分类: 医院亲历

广州通报甲流患儿被弃尸水沟事件:医院无过错

事情发生在广州,属于“医生哥”的管辖范围,自然不便评论,我来这里吆喝一下自己的观点:

被通报的事情大致情况是:某被确诊为甲型H1N1流感的患儿因病情进展迅速,入院4天后病情危重,家属在医院规劝无效情况下,要求放弃治疗并签署“自动出院声明”后出院。患儿在被家属带离医院后被发现弃尸体水沟。

问题的焦点有两个:

其一,患儿出院时候死亡没有?

其二,明知患儿身有重症甲流,却同意其自动出院,医院有无过错?

第一个问题回答很明确:没有死亡!因为患儿家属当时签署的是“自动出院声明”如患儿已死亡,家属就不用签这个声明了。在医院和家属确认的当时情况下,患儿还有生命体征,属于生命没有终结。

第二个问题有些复杂。

广州市卫生部门在通报中表示:“医院对患儿在院期间的救治是积极有效的。”卫生部门通报认为,医院依法依规为患方办理了出院手续,表现为以下四点:

病人家长主动要求出院时,院方已尽到了告知的责任,并努力进行了挽留,出于尊重患者家人的知情选择权,医院同意患儿自动出院;

甲流归类为乙类传染病,不能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院不能通过强制手段阻止患儿主动出院;

患儿出院前,其父亲亲笔签署自动出院声明书,而且其父亲已清楚了解,患儿的病情不应出院,并知道如果出院后患儿可能出现的情况,但仍坚持带患儿出院,并声明出院后患儿出现的任何变化与医院无关;

患儿出院后,医院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白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了相关情况。

解释过后,我们面对的问题转为:

医院和家属谁有权利决定孩子的死亡?

在医院诊疗的病人中,这个问题面对的情况很复杂,相关法律规定不太明确。

1、医院和家长都没权决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如患者所患疾病为法定必须强制治疗的应该强制治疗,直至病情的转归(治愈好转或者死亡,如2003年的SARS)这种情况下医院和家长都没有权利决定,法律是终极决定者。

2、孩子自己决定: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健康权是很多权利的基础,每个人都有决定自己死亡的权利,如果孩子已是成年人,无精神障碍等因素,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自己可以决定自己的生命是否终结。比如通过跳楼、上吊或者别的途径结束自己的生命。现在的关键是如果患者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的生命即将终结,为了不给家人造成经济负担或者精神压力,在自己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是否有选择死亡的权利?--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3、家长的决定:有时候孩子尚未成年,或者在疾病的末期已经没有认识、表达能力,这些情况下,病人是否继续治疗的决定权一般由患儿家属来行使,对于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监护人(其父母...)来决定,医院不能仅仅因为患方暂时无钱支付医药费而停止患儿治疗。“家长放弃治疗”这是医院经常面对的情况。

4、医院的决定:尽管牵涉了很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但患者病情专归毕竟是个专业问题。对于确实没有生命恢复可能的危重病人,医院医生根据情况有一定的权利。比如说。车祸外伤心跳呼吸骤停的病人,连续心外按压抢救超过一定时间(比如两小时),从医学实践看,病人已经几乎没有生还可能的时候,医生有建议家属决定停止抢救的权利。

其实,生命权属于有生命的人本人,某些情况下国家以法律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除此之外患者本人才是最终的权利主体,就是说患者自己才有决定生命终结的权利。有时候或者因为患者的年龄、精神状况的影响而使患者家属获得了决策权;医院作为从事诊疗的技术单位,在决定病人死亡的权利方面除了法定情况没有决策权。

所以,本案例引发的矛盾和争议都应该在医院之外,即病人出院、死亡、被弃尸这几个环节,而不是针对医院。涉及到的讨论更多的在道德层面而不是法律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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