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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管男”-人都走了,还有爱吗?

(2009-03-05 13: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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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新快报深圳讯:一对昔日恩爱的夫妻,当妻子倒地被送往医院ICU病房后,身为丈夫的文某为了不让妻子“受苦”,在医护人员的极力劝阻下,还是强行将妻子身上的救命管拔掉,爱妻几分钟后死亡。日前,深圳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涉嫌杀妻文某批准逮捕。

    “爱”?还是“杀人”

    看了当时状况的报道。其实有个疑问--“丈夫”是否疯了?如果是-事件转移成另一个问题:

    “爱”还是“疯了”?

    ***

    对此事件的看法:

    【不属于“安乐死”】

    “安乐死”在国际上经历了一个过程,目前荷兰是有法律认可和支持的,其他国家大多处于讨论之中。安乐死在我国尚未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因此任何未经自然人同意擅自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不受法律的支持与保护。所以,在没有法律依据情形下,不存在丈夫为妻子实施“安乐死”的抗辩理由。

    另外“安乐死”多时针对老年绝症病人实施,即使通过立法认可安乐死的国际,也设有相应的程序,并且相当严格。法理基础就是--认得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存是每个人应有的权利,除非本人放弃。

    【杀人还是无罪】

    如果杀人,自然会受到惩罚,故意杀人应当符合法律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要符合。本案中“丈夫”的行为(拔管和拒绝医护人员救治)是造成了“妻子”死亡的原因之一。另外的原因应该是患者的病情。

    是否构成故意杀人,应该裁量病情和“拔管”对于患者死亡所占的“份额”,如果患者疾病本来必死无疑,“丈夫”收到的处罚应该轻一些,但从患者情况看:年龄30多岁,救治及时、虽然在ICU病房但允许探视.....应该还有生还的机会。如果对于一个处于重病之中而不是疾病足以断时间造成患者死亡情况下,采取的切断呼吸机行为就会足以造成患者因为呼吸骤停而死亡。

    是否构成杀人罪还取决于行为人精神状态,因为精神病人会根据病情被确定为“无行为能力人”和“无完全行为能力人”,如果“丈夫”精神有问题可能会免受法律制裁。

    于是想:是否当时因为突如其来的灾难导致丈夫精神病发作(初发),而不能理解、控制自己的行动,那么是可能得到豁免的。

    【引发的问题】

    医院应该如何管理病人?医院怎么才能防范类似事件发生?有这个能力吗?有这个条件吗?--也许这些医院面临的无奈会由此而得到一些警示和推动......

 

    相关连接:

丈夫拔掉妻子氧气管致其死亡被批捕http://news.sina.com.cn/s/2009-03-05/0148173370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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