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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产权转让的正确途径——与何一平同志商榷

(2008-01-11 14:41:30)
标签:

国资转让

产权市场

3号令

北交所

分类: 产权·讲演
    2008年1月11日  星期五

前几日友人从网上传来一篇“国企股权转让不能一拍了之”的文章,标题生动,观点鲜明。我对作者保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的初衷表示钦佩;但作者——何一平同志(按业界惯例称呼,称之为何总)可能不了解产权市场的全貌,不了解国企产权改革的成果,许多观点以偏概全,不够公允。特拟小文,与何总商榷。

 

一、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并非简单的“一拍了之”

 

何总文中通篇以拍卖作为国资委指定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法,这是一种误解。因此我首先想指出的是:国企产权转让一拍了之,确实过于简单化。但企业国有产权进入产权市场,却是保证国有产权在流动中不流失的有效途径。

公有产权的处置在全世界都是一个难题,中国在探索国有产权流动重组的有效途径方面也做了许多尝试,主要有两种思路,一种是用行政化的办法来处置,另一种是政府有效监管下的市场化交易。

国企改革初期以行政化处置为主。一个国企卖不卖,卖给谁,卖什么价,都有少数领导人决定,轻则导致资产盲目流动,重则产生权钱勾结、暗箱操作、国有资产流失等恶果。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充分尊重要素资源流动的客观规律,在认真总结国有产权行政性审批转让和场外自由交易中所出现的问题、以及地方政府规范引导国有产权进场公开转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联合财政部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业界简称为3号令),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文件,对国有产权转让从方案制订、内部决策、审计评估、批准程序到进入产权市场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征集受让人、交易方式、合同签订和价款结算的全过程进行了全面的制度性规范。在交易方式上,规定“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通过产权市场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少于20个工作日)只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人的,可以以不低于公开披露的转让价格协议成交;对于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人的转让项目,区分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竞价转让方式。例如:在职工安置、债务处理等其他条件全部锁定、价格为唯一考虑因素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拍卖方式;当价格不是唯一因素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招标转让方式,根据综合评分结果选择最终受让人。

可以说,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以及产权交易市场根据这些政策性文件规定并结合长期探索实践总结起来的交易规则,已形成了规范国有产权转让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并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了具体的制度性安排,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并非简单的“一拍了之”。通过三年多的实践,这套制度性安排已被充分证明是促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过程中规范国有产权转让的一套现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何总文章讲到:“拍卖最多只能是内部控制人的竞争,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内部人控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顽症,各国都在探索解决办法。中国的国企改革目的之一恰恰是为了打破部分企业的内部人控制格局。而这种格局,靠行政的、审计的、评估的等方法根本无法打破;只有靠市场的办法,靠利益的重新配置,才能从根本上打破。产权市场正式循着这样的思路在操作。产权市场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通过强大的信息披露功能来发现更多的投资人。以北交所为例,国有产权项目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纸媒体上定期披露。读者接近100万人。北交所网站用中英文发布,日均点击量过万。只要是好项目,只要物有所值,注目者如云。这足以冲破所谓的内部人控制。

 

二、 “价高者得”是不是好的交易原则

 

何总文章中说道,“价高者得”不是好的股权交易原则。这让我十分疑惑,“价高者得”不好,难道是“价低者得”好?拟或是“权大者得”好?

市场的基本原则是等价交换,当一份卖品出现多个买者时,则采取竞争的办法,由出价最高者得。当然企业产权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比一般商品应有更复杂的考虑,即除掉价格之外还应考虑买者的其他资源与条件。因此在产权市场的竞价方式中,除掉拍卖还有招投标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比如,北交所的招投标方式,价格因素一般会占55%左右的权重,而其他因素,如产业链关系、技术储备、环保因素、融资等各自占一定的权重比例。所有这些因素加权加总,综合出价最高者得。

对出让产权的国企而言,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出让其手中的全部股权,此时其无需考虑后续经营,显然应该采取价高者得的办法。另一种是出让其手中的部分股权,引入战略合作者,则应该考虑新合作者的价格和其他资源条件,采取综合出价最优的方式。选择时合作者应事先确定合作者的条件并公之于众。

 

三、产权市场保障了国企产权改革

 

何总认为,产权拍卖阻碍了国企产权改革。“按国际惯例,产权的转让绝对不能走公开拍卖的形式。”“兼并重组,这种企业的核心机密在中国则变成物品拍卖的市场行为也是咄咄怪事。”

何总所言国际惯例是指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并购惯例。这种惯例是基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清晰的产权、发达的中介体系、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而形成的,上述市场条件经历了长期的发育过程。不讲市场条件,单纯强调所谓的国际惯例必然导致水土不服、南橘北枳。

中国有大量的国有产权要流动,我们也知道不能采取行政化的办法,而只能采取市场化的办法来处置。而中国的并购市场环境差强人意。一是产权不够清晰,卖国企产权的人显然是在“卖别人的东西”,卖价高低与其个人利益无直接联系。二是中介体系不够发达,无论是职业素质还是道德素养都不能满足要求。三是法律体系不健全。四是金融体系不支持。

如何在现有市场条件下用市场化的办法来处置国有产权,各方面经过艰苦的思考与探索,取得了制度上的突破,2004年2月1日起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正式实行。中国的产权市场承担起了保障国企产权改革、保证国有资产在流动中不流失的重任。

产权市场基本架构简洁清晰。一是以政府令的形式要求所有企业国有产权必须进场交易。二是通过强大的信息披露功能,最大限度的发现投资人。三是通过竞争来发现市场价格。近四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产权市场是国企产权交易的阳光通道,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重要平台,是中国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让我们来看看统计数字。2006年,北京、上海、天津三家产权交易机构,共交易国有产权3168宗,总评估值758亿元,交易值901亿元,增值143亿元,增值率18.8%。据预测,2007年3家交易机构的央企交易增值率将达到40%左右。而产权市场的交易成本,包括中介分佣,大约在千分之四。何总所谓“另类国资流失”的指责言重了吧?

当然,产权市场还很不完善,略显粗糙。如重大项目在公示20个工作日内无法完成尽职调查和决策过程,事先谋划好的“手拉手”交易还占较大比例等;又如市场参差不齐,监管不到位,缺乏法律支持,社会认知度低等。但所有这些都无法改变这样的一个结论,即中国产权市场不一定是一个最优的制度设计,但的确是在现实条件下的一个“不坏”的制度设计,它体现了民主、开放、和谐的时代精神,它有着学习、改造、适应的巨大空间。我真诚地欢迎何总来北交所考察,共同探讨国企产权流动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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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引自人民网)

国企股权转让不能一拍了之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各级政府都成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是,在国有股权转让问题上,为防止所谓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要求把股权放到拍卖市场上交易,价高者得。除了个别的特殊情况外(须经国资委批准),目前国有股权的转让全部要在市场上交易。我认为这样做过于简单化,国企股权转让不能一拍了之。 

  拍卖不能保证国有资产不贱卖 

  之所以对国有股权转让进行市场拍卖,是担心企业由管理层控制,通过各种财务手段,由内部人或内外勾结低价贱卖国有企业股权,因此要求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公司将下属企业的股权进行转让时,必须通过资产评估,公开挂牌拍卖,价高者得,以此保证国企股权不被贱卖。 

  这种想法主观上没有错,但实际操作中有很大的问题,因为目前国有企业每年都请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在例行审计中,一般的问题应该被发现而矫正。但如果内部人控制的手段高明,审计时发现不了问题,当股权转让进行评估时,会计师事务所依然难以发现问题,因此评估价与内部控制价没有太大差别。当该企业股权进行拍卖时,拍卖起拍价就是内部控制价。国有企业股权进行拍卖时,因为一般投资者也只能从公开的评估报告来评估企业,再加上害怕或有负债、国有企业员工安置等一系列问题,他们不会对该企业的股权感兴趣,最后举牌的人还是对企业很熟悉的人,即还是内部控制人。因此,该拍卖最多只能是内部控制人之间的竞争,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通过拍卖转让国企股权,如果转让价是公平的,由于要向拍卖市场支付费用,导致国有资产事实上的另类流失。如果转让价偏低,那么通过拍卖形式,则无异于为国有资产贱卖披上了合法外衣。更有甚者,如果是第一次流拍,还可将转让价下浮10%,这会导致国有资产的进一步流失。“价高者得”不是好的股权交易规则 

  从单纯的资产买卖来看,通过拍卖“价高者得”,理论上能部分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但价高者得不是一个好的股权交易规则,还应从企业发展的高度来评估股权问题。比如某地国有钢厂的控制权是卖给宝钢、首钢这样能在技术、市场、资金方面给予该钢厂极大支持的行业龙头企业,还是卖给一个和炼钢不相干的民企或者外企?显然前者是首选。如果单纯把价格高低作为唯一标准,显然过于简单化。实际上,在国有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让某些民营企业价高者得,这些企业在得到国有股权后,往往不是千方百计发展企业,而是以此作为平台,用担保、借款和贵进贱出资产等方式,淘空原本发展良好的企业,甚至让银行背上大包袱。股权拍卖转让表面上似乎减少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但后面的操作导致国有资产更大的流失,这样的故事已不鲜见。除此以外,还有一个因素必须考虑,如果投资方通过公开拍卖获得股权,他就没有理由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也会形成不稳定因素。 

  产权拍卖阻碍了国企产权改革 

  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股权的改革,不论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引进战略投资者,还是国企逐步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及对经营班子的期权激励等等,都牵涉到股权转让。按国际惯例,产权的转让绝对不能走公开拍卖的形式,因为企业的兼并重组从来都是企业的最高机密,兼并重组之前,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资产评估、法律咨询和选择重组方案。如果我们企业要引进战略合作者,对方也很感兴趣,但我们告诉人家,不论你做了多少工作,花了多少人力物力,最后不一定给你,而要靠市场拍卖决定,则很少会有战略投资者问津,因为买入的风险大,而且给了战略投资者的竞争者有可乘之机。因此,拍卖制度的建立很难引进战略合作者,国企改革也很难深入,最后也只能是内部人控制一买了之。兼并重组这种企业的核心机密在中国则变成物品拍卖这样的市场行为,也是咄咄怪事。在国际上,这种兼并重组未完成之前,是绝对保密的,一旦完成而公布于众,也不可能有竞争者再介入。 

  由于产权拍卖有上述弊端,我们建议:(1)国资委应弄清家底,作为管理者,清楚引进什么样的战略合作者对企业发展更有利,作为监督者,对企业资产的真正情况应该了然在胸。不需要再通过拍卖确定企业的价值,作为出资人完全有权自主处理股权转让问题。这样做也符合《公司法》的立法精神: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只能是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股权转让不能由拍卖市场决定。(2)加强财务审计,把企业的资产情况作为常态予以把握,不要把平时的审计作为企业核心的标准,股权转让又用另一套评估体系,形成对国有资产评估的两张皮。(3)对单纯的股权转让可以考虑采用拍卖方式,对企业股权重组主要采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在定价下逐步把以净资产挂钩的定价转变成与市盈率挂钩的定价,即和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方式统一起来,这样做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增加透明度。(4)加强各种监督措施,防止内部交易,我们不能搞有罪推定,即认为股权转让中很可能有各种问题发生,因此要公开拍卖,而一旦发生问题则毫不手软予以处置,考虑到我国司法体系已从有罪推定走向无罪推定,在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上也应与时俱进。

  (何一平/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载《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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