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男子听到呼救踹伤施暴男子,属于正当防卫应当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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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正当防卫法律是一种善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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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台新闻频道,2018年12月26日,福州赵先生见义勇为帮助一位正在被侵害的女士脱离危险,其间他踹了陌生男子,造成其内脏损伤(伤残达二级),结果他被拘留了14天。
事情发生在2018年12月26日的晚上,据赵先生说,但是他听到了有人在楼下砸门。后来听到声音之后就迅速下楼查看情况,当时看到有一位男士左手掐着一名女士的脖子,而右手直接在打那名女士,当时女士的脸已经被打紫了,感觉像是快喘不过气一样,赵先生就迅速上前救她。赵先生出手制止,被这名男子打了两拳。
两人在拉扯中,赵先生踹了这名男子一脚,造成了男子的内脏损伤,经过鉴定之后伤残达到了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赵先生回忆当时男子抓着自己的手指,后来赵先生就踹了对方肚子一下,结果对方先报了警。14天后赵先生得到了释放,正在等检察院的结果。被救的女子也非常感激赵先生,她也没想到坏人逍遥法外,而好人却进去了。受害女子表示,自己并不认识施暴男子,当时自己一个人回家,发现有人跟在身后。快速逃回房间后,该名女子便将房门锁上,没想到施暴男子一脚将门踹开,随后对自己进行殴打,并说想要留下来过夜。随后该名男子便将受害女子打晕,想要脱下她的衣服。在赵先生拘留的时候正好是自己的妻子分娩,当时赵先生没有在场也感觉到非常的愧疚。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余安平律师认为,本案究竟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是问题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女子受到陌生男子不法侵害,赵先生对其救助属于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该陌生男子对受害女子采取掐脖子等暴力方式进行侵害属于“行凶”,赵先生的正当防卫属于“无限制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
本案如果有证据表明该男子对受害女子采取暴力侵害方式或者有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表示,或者该女子有喊救命,则本案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甚至“无限制正当防卫”,赵先生对陌生男子采取的暴力行为是制止该男子不法侵害的必要行为。
法律是一种善业,应当保护良善惩罚邪恶。福建公安机关不问青红皂白,不去审查赵先生的正当防卫行为,而是按照故意伤害罪侦查办理,显然不妥。赵先生的辩护律师应当坚持无罪辩护,查明赵先生正当防卫的合理性,不让好人流血又流泪。国家立法设置正当防卫条款,不能被选择性漠视,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与坏人坏事作斗争,就应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不能“谁输谁有理”,对作恶者过度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