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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超越法律规定限制律师会见,谁来纠正?

(2018-12-08 13:16:15)
标签:

黄埔区看守所

九江市看守所

临时工

限制律师会见

分类: 法律

看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安排律师会见,属于法定职责。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一条就明确“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公安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也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看守所超越法律规定限制律师会见,谁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这不仅说明辩护律师只需要持有“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且看守所需要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看守所能够拒绝会见的,只能是不能带齐“三证”的,或者是法定需要侦察机关许可的“两类案件”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看守所超越法律规定限制律师会见,谁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则对律师会见没有设置任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不同的条款。这也就意味着只要律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交了“三证”且不属于“两类案件”,看守所应该对律师的会见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阻挠。近期却有两张限制律师会见的图片在网上流传,引起普遍围观。

一则是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宣称律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文有错误的不予安排会见,另一则是九江市看守所要求涉黑案件需律师事务所、律师所在地律师协会、九江市律师协会同意才能会见。我们卓凡刑事部当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一颁布就修改了会见函,我也曾为律师协会与司法局起草过备案制度,但象黄埔区看守所与九江市看守所这种“创意”,让我极为震撼。如果说九江法治环境远不如珠三角地区,他们的做法虽然荒唐还可以理解,那么黄埔区地处经济发达的广州市也来“这一曲”,也就匪夷所思了。看守所只是关押人犯的羁押场所,既没有立法权也没有决策权,如何能够超越法律规定擅自设立排斥律师会见的门槛?这是显得这些看守所“有水平”还是长期被忽视了试图通过这种“准立法”来刷存在感,或者是看守所公章管理不善被“临时工”偷盖?

看守所与律师之间是刑事诉讼上的合作关系,看守所与律师本就互不隶属。即使有些律师担任看守所的法律顾问,那也是服务关系,而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看守所根据法律授权羁押人犯并安排律师会见,律师根据法律授权会见被挤压人犯,大家本就是“井水不犯河水”,律师对看守所无需象对侦察机关、检察院、法院那样提交法律意见,看守所也不存在对律师实体性内容予以审查,“照章办事”程序服务就是。这次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与九江市看守所把自己看成“管理部门”,这是多年被法律界忽视试图“找回存在感”,还是觉得折腾一下律师可以“邀功请赏”,或者给律师制造些障碍才会被重视?扫黑除恶案件,司法部门与律师协会要求律师备案,那是律师系统内部管理事宜,更是保障律师代理权利的支持行为,竟然被一些看守所当成“令箭”来为难律师会见,也是怪哉。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些看守所(公章)管理部门的法律技能明显不够用,这些人如何胜任“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需要?当地律师协会是否应该“送佛到西天”帮他们普法教育?当地律师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应该“监督检查”一下这些看守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当地律师协会的刑事专业委员会与维权委员会是否应该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甚至监察委座谈交流,谈谈看守所不能有效履行安排律师会见法定义务的改进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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