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成功,律师不能“一个人在战斗”,而是需要“天时地利人和”。天时,即律师在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之前或者翻供否认有罪后及时介入;地利,即律师在法治环境相对不错的法院或者重视“外地律师”身份的法院办案;人和,即当事人与家属完全信任律师,律师尽职尽责辩护。
10年来我办理过不少无罪释放的案件,无论是不批捕还是不起诉,甚至撤回起诉、判决无罪,无一例外都是当事人“喊冤”,这也就给了律师坚持无罪辩护的信心。即使是我那单津津乐道的“被告人认罪并退赃,律师无罪辩护成功”的贪污案,也是因为8名被告人集体翻供。这不仅给了律师极大鼓舞,也给了法官巨大震撼。当公诉人理屈词穷拿出“被告人认罪并退赃”说事时,我回应说“被告人认罪只是他个人的判断,不代表他就一定有罪。被告人退赃只是被告人误以为自己有罪而做出的错误表示,不能以此认定他就有罪,否则就是被告人的看法与做法定案,而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定案”。也有当事人认罪而律师无罪辩护的“妥协辩护模式”,但这些妥协辩护基本都以“有罪判决”而结束,例如改变罪名轻判、免于刑事处罚等。这也说明要争取“全案无罪”而不是推翻某个或者某几个罪名,需要当事人冒着“拒不认罪”从重处理的危险坚持认为自己无辜。
律师能够争取无罪释放的案件,基本都发生在法治环境不错的沿海发地区,例如我的无罪释放案件绝大部分都是在珠三角地区,离开珠三角的“无罪辩护”能够争取改变罪名轻判或者“免死改判”已经很不容易。我在惠州、深圳、广州甚至中山、河源等地只要有无罪辩护空间必然做无罪辩护,也是因为我知道这些地方的法院对律师辩护意见还是尊重的,虽然我也曾被他们投诉过甚至调查过,但只要我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总会“有惊无险”。即使是去外省办案,当地法官听说是“广东律师”往往会加倍重视,例如程序走完整、充分尊重律师的辩护权——广东律师“技术辩护”风格也让许多内地法官容易接受,甚至有些法官问我们是否受香港律师辩护风格影响。当然,那些无视律师辩护权利更不愿意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的法官,“技术辩护”就难以凑效——那是“死磕辩护”的“自留地”。去年参与的广西桂林某运输毒品案,我就说本案要么无期要么无罪,但运输毒品办案机关必须举证“明知”是毒品而运输。毒品外包装上没有当事人指纹、当事人驾车没有故意规避检查站、当事人运输货物没有收取高额运输费用、当事人自始至终认为自己不知情,本案只能“存疑无罪”。该案目前尚在取保候审,但至少距离无罪释放不太遥远。
当事人请律师需要“遇对人”,找那些尽职尽责且经验丰富的律师,集专业、敬业、乐业于一身。同时律师也需要“遇对人”,即完全信任律师的当事人与家属。当事人最不愿意遇到“忽悠”律师,他们轻言许诺,既不专业也不敬业;律师最担心遇到“自作聪明”的家属,他们不是“指挥”律师要怎么怎么做,就是猜忌律师“没什么用”。特别是那些一来就问律师“跟法官熟不熟”的家属,基本都不是看重律师专业素养而是律师人脉资源,把律师当成掮客。对于那样的家属,哪位律师能够“放开手脚”?今年省高院发回重审改判无罪的运输毒品2.9公斤案件,我最享受的就是家属的信任——我是朋友介绍来找余律师的,我相信我朋友的眼光不会错,余律师要如何辩护我们家属都支持都全力配合。委托人对律师“国士相待”,律师当然应该“国士相报”。
无罪辩护,律师一半靠“好能力”,一半靠“好运气”,这才有“好业绩”。古罗马著名统帅苏拉宁愿要“幸运的苏拉”头衔而不要“伟大的苏拉”头衔,因为他知道“好运气”才可以逢凶化吉甚至化险为夷,而“好运气”从来只会青睐有准备的双手。律师需要能力也需要运气,办案心怀感恩而不是愤世嫉俗,这才能站得更稳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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