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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为何难以轻判?

(2018-02-24 07:48:21)
标签:

汉中张扣扣杀人案

受害者变成施暴者

命案

保命辩护

分类: 法律

215日除夕,汉中张扣扣杀人案,3条人命引起满屏思考。

张扣扣杀人,源自22年前目睹母亲被杀,而杀人者在没有谅解甚至赔偿额度也较小的情况下被轻判,引起张扣扣极端不满。法律的一次不公或者被理解为不公,很容易产生积怨,甚至受害者变成行凶者,施暴者沦为受害者。

10年来我处理过不少“命案”,去年就有两宗杀人案。这些案件除非有赔偿有谅解,基本不是判处死缓就是无期徒刑,很少有判处有期徒刑。中国长期有“杀人偿命”的观点,杀人者即使不判处死刑也难以轻判,法官必须考虑受害着家庭的情绪,也就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

“命案”有个特点,一般杀人案不会判死刑,但如果是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为严重(例如两人以上死亡),基本就是“死立决”,此时获取受害着家庭谅解或者支付大额赔偿成为“保命辩护”的“黄金法则”。我曾代理过博罗县黄某等枪杀案,也是因为“赔偿到位”而全体保命。此时我甚至督促全体家属开会商量如何筹款,对方只要坚持不妥协特别是“上访”、“上网”,哪位法官难以顶住压力而轻判。

“命案”要无罪辩护太难,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定义过窄。“命案”也只有极少数情况下可以辩护为防卫过当,司法实践中通常能够接受被害人只存在一般过错而难以接受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这也就使得法官倾向于“重判”了事。轻判会得罪受害者家庭甚至激怒社会舆论,重判还可以解释为杀人者“罪有应得”。就象杭州保姆纵火案,看到4条人命的新闻报道,大家都知道除非奇迹出现否则必然判处“死立决”。至于一些律师把纵火者打扮成司法强权受害者甚至组织“网络大营救”,除了引起社会舆论反感没有太多积极效果。律师是法律人,既要法律的理性也需要人性。纵火者不能寄希望于他人及时救火来减轻后果,她一旦纵火就有积极救援义务。当然,这一事件也引起我对一些冷血律师的不满甚至不屑,至少让我对他们再难象以前那样尊重,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

“命案”难以轻判,这就使得命案辩护更加艰难。辩护人应该充分考虑受害者家庭情绪,提到“受害者过错”需要证据明确支持,而不能通过“想当然耳”引起对立情绪。我办理的“命案”还没有“死立决”的,其中一条就是我每次都会扮演调解人角色,说服施暴者家属积极赔偿,说服受害人家属接受赔偿,而不是用“激情杀人”、“弹钢琴习惯动作”等明显会刺激受害人家属的词语来激化矛盾。对于那些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的杀人案,不能赔偿不能取得谅解基本难以改变其死刑命运,律师应该向家属与杀人者释明,让他们清楚自己的罪刑。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免死,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免死,毕竟中国并未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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