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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接案,辩护律师“七件事”。

(2017-11-18 17: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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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接案

庭审辩护

尽职尽责

分类: 文集

最近迟夙生律师参加赣州中级人民法院明经国案件的庭审引起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法院不应该拒绝迟律师辩护,被告人是否委托迟律师应该当庭询问被告人尊重其意见。有人认为律师提交开庭当天被羁押被告人签名的委托书,其签名明显不真实,迟律师无法有效说明自己接受了被告人委托。还有人认为迟律师故意卖一个破绽,将本案变成网络热炒的“知名案件”,参与讨论及撰稿各方都是迟律师热炒的“葱姜蒜”。我思考的问题是,律师在法院阶段接受委托当如何,青年律师如何规范化才能更快捷专业化。趁着周末时间,谈谈庭审阶段律师“七件事”。

1、接受委托

起诉后律师接受委托的方式有很多种,例如没有被羁押的被告人自行委托律师辩护、被羁押的被告人通过法院转达要求聘请律师、被羁押的被告人写信出来要求聘请律师。我曾接受过一些离奇的委托,例如我办理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闲谈中认为我不错,他们同仓的被告人就让写信他们的家属来我律师事务所。更有甚者,还有被羁押的被告人直接写信到我们律师事务所,附上他家属的联系方式,让我代理他的案件。也有其他律师带出他要求我代理他案件的口信,让我直接联系他们家属。我们卓凡律师事务所与同城的伟伦律师事务所是惠州两家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也是两家“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都有专业刑事辩护团队,很容易获得被羁押的被告人信任。

2、办理手续

接受委托后,律师应该立即与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例如委托辩护合同、授权委托书、风险告知书。我们律师事务所接受案件,律师还要签署案件审批表,并将委托辩护合同扫描传入律师事务所案件管理系统。我们的委托辩护合同会明确律师费数额与支付方式,往往以委托人支付费用作为合同生效条件。律师不应该降低收费标准,特别是执业6年以上的资深律师。为做好“传帮带”,我们办理的案件一般都是至少两名律师共同办理,一般分为主办律师与经办律师,实习律师则以“协办”名义参与案件。这些手续都有范本,实习律师或助理完善手续,他们往往比执业律师更关注程序。我不太喜欢与其他律师共同办理案件,如果是中途接手别的律师办理的案件,我都会要求委托书签署解除其他律师的通知书并将副本提交给法院。当然,如果是外地办案,我习惯自己寻找合作律师,此前如果有律师则一律让委托人解除委托手续。

3、法院阅卷

委托手续完善后,律师应该立即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并阅卷。律师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其实也是告知法官自己参加庭审与辩护,也是方便此后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辩护词。提交委托手续并阅卷可以由经办律师处理,一般经办律师第一轮阅卷并做记录、主办律师第二轮阅卷并做记录、实习律师按照主办律师的意见做摘要。不自己阅卷的律师,显然无法对卷宗由真实的了解,也是对被告人不负责任。律师阅卷应该做比例,找出那些重要证据,这些既是撰写法律意见书、辩护词的基础,也是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到庭或办案人员到庭的关键

4、看守所会见

律师庭前会见,主办律师与经办律师都要到场。此时律师既然已经越过卷,就应该向被告人核实那些关系本案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的关键证据。律师应该与被告人逐一核对起诉书中检察院认定的事实部分,被告人指出哪些“不是事实”,律师作好记录,充实提交给法院的法律意见书。庭前看守所会见应该至少两次,另一次则是与被告人交流开庭时律师的发问重点。我习惯在开庭前最近的工作日再次会见被告人,告诉他明天我有哪些问题要问你,请如实回答。许多律师喜欢在被告人回答不符合自己辩护策略时,向被告人强调“如何回答”,这也是规避“引诱被告人”的无奈之举。

5、提交意见书

律师完成了阅卷与第一次会见,就应该向法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律师的法律意见书主要是针对检察院的起诉书做出事实补充、证据质疑与法律分析,避免法院受到公诉人的起诉书“先入为主”的影响。律师提交法律意见书,既是对阅卷情况的全面整理,也是对被告人陈述的完整梳理,帮助法官在开庭前从辩护人立场上发现问题解释问题。法律意见书应该附上相类似的裁判文书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这些更容易“说服”法官。那些尽职尽责的辩护律师,也更能够赢得法官的尊重。

6、出庭辩护

律师在至少完成两次会见被告人并向法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后,才能出庭辩护。不会见、不阅卷的律师,讨论专业辩护、精细辩护只能是奢谈。即使庭前会议、庭前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没有被接受,律师也应该将“非法证据排除”作为质证重点,将表述改为“建议法庭不予采信”。询问被告人(包括同案被告人)、证据质证是庭审“黄金点”,这两处律师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庭审辩护质量。至于法庭辩论,只是对询问被告人、证据质证所发现辩点的延伸与扩大。律师庭审的目的在于说服法官而不是说服公诉人,这就要使用法官熟悉的“法言法语”,不应该对法官“普法”,更不能“教训”法官。法官也是法律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才能引起他们的共鸣。即使是一些重大敏感案件,律师也应该坚持“案件问题法律化”,即使存在一些政治因素也避而不谈。当律师眼中只有法律与证据,法官也只能在法律范围内回应。

7、庭后交流

开完庭一到两周内,律师应该根据庭审情况在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制作辩护词。我习惯亲自去法院提交辩护词,一则向法官表示自己对本案的重视对法官本身的重视,二则借机与主审法官交流一下案件判决。曾有法官说,某律师你现在大牌了,都不自己送辩护词了,这让我很尴尬。律师那些坚持无罪辩护的案件以及无罪辩护争取轻罪判决的案件,其实都可以与法官沟通一下。律师与法官在办公室或接待室的正常交流,都应该被肯定。此时律师可以说一些法庭上不方便讲的话,例如询问本案能够判无罪,如果不能无罪那么能否判缓刑,如果不能判缓刑则判多久才律师才可以接受。法官自己也认清楚公诉人的意见许多缺乏证据支持,这就成为律师与法官就定罪与量刑“良性沟通”的基础。我曾在办理马某破坏军事通信案件时认为,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比较好,既是充分保障被告人权益,也是督促侦查机关办案更规范。结果主审法官不接受无罪判决,认为被告人明明有罪只是侦查机关证据有漏洞,后来以“关多久判多久”了结。

律师与法官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法言法语是他们的共同语言。因此,律师应该“讲法律”,这才是律师的“核心竞争力”之所在。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应该对办理的案件尽职尽责。那些把把被告人当成“路人”或者把法官当成“敌人”的辩护律师,很容易因为找不到辩点而辩护不力,或者激化庭审矛盾受到某些法官的“合法伤害”。律师不代表正义,律师只代表当事人合法利益。当事人的这种利益需要通过法院判决来保障,这就需要律师在法律基础上寻找到当事人利益的合法依据,通过法律的权威争取法官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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