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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如何避免变成“侵权”

(2017-09-03 18:07:13)
标签:

过肩摔

执法警察

侵权行为

超过明显必要限度

分类: 法律

这几天上海交警在执法过程中“过肩摔”一女抱着孩子的妇女,引起网络热潮,甚至《人民日报》也指责执法过于粗暴。本来我在关心两桩即将开庭的刑事案件,却也被网友要求“该写些评论了”。

上海交警面对违规停放车辆的女车主对其进行制止甚至处罚都是执法行为,但对明显不具有现实威胁性的妇女采取“过肩摔”等针对暴力违法犯罪分子的反制措施,已经明显过当。而采取“过肩摔”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该妇女怀抱的小孩会被摔到地上,竟然依旧采取这种“过肩摔”方式,已经存在直接故意。如果造成小孩轻微伤,则该警察应该承担故意伤害治安责任;如果该小孩构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则该警察构成故意伤害罪。当警察执法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无论是当年的庆安事件还是这次的上海事件,警察都从执法者变成侵权者,警察不能正确把握“分寸”,超过必要限度,也就很容易带来行政法律风险甚至刑事法律风险。公安机关之所以颁布一系列执法条例、程序规定,也是避免执法警察权力滥用,避免警民恶化关系与公安关系受损。尤其是在警民关系并不和谐的这些年,警察能够“自证清白”成为关键,毕竟警察是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武装组织。

要避免警察从执法者变成侵权者,这就需要警察明确自己的“执法者”立场,不介入冲突双方的纠纷。面对上海抱孩子的妇女违规停车事件,执法民警完全可以对其进行劝阻,甚至警告不配合执法则会呼叫拖车。我相信任何车主面对“拖车”的严重后果都会冷静下来。就象当年的庆安事件,警察竟然用长棍子来殴打他人进行执法,也就把自己从旁观的执法者变成冲突方,他其实只需要打个电话通知其他警察增援或要求乘警配合足矣。

一些人认为抱有小孩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挡箭牌,我只能说这些法盲对我国法律完全无知。他们发这些“洗地”评论前能否敬业一点,例如网络搜索一下官方网站的法律规定?抱着小孩犯罪,从来都不是减轻刑事责任的理由,只是要求警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伤害无辜者例如抱着的小孩。即使是孕妇从事犯罪活动,也只是优先考虑取保候审,给予的“特权”只是不判处死刑。之所以给予这些“优待”政策,其立法目的是保障胎儿或婴幼儿利益,而不是那些对法律严重无知者想当然的免责条款,这也说明我国的普法任重而道远。

我很推崇“荆州骑警徐忠宁”的防御性执法理论,警察应该首先“保护自己”然后才去“执法”,并保持武力优势。警察执法的目的,应该是“制服”违法者,而不是“惩罚”违法者,避免自己变成执法对象的袭击目标。因此,那些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之地的执法模式例如站在行驶车辆正前方拦车,那些采取殴打方式试图阻止他人违法,很容易让警察从执法者变成侵权者甚至受害者。群众“有困难找警察”,警察“有困难找上级”,这不是警察“无能”,而是保障自己安全与生命。

一位检察官半开玩笑半认真说“如果妇女没有抱小孩,过肩摔的确很帅”,这也说明检察官也认为“过肩摔”会伤及无辜小孩,警察运动失当。其实,即使是该妇女没有抱小孩,“过肩摔”也明显过当,毕竟该妇女只是违停的一般违法。推搡警察也并不对警察人身安全构成直接威胁,“过肩摔”这种擒拿格斗方式是针对危险性较大的暴力分子,一不小心很容易造成他人受伤。

一些人言必称美国,说如果是美国警察必然是开枪击毙。我只能说这些人完全不清楚美国警察执法是在允许民间合法持枪的环境中,任何执法对象都可能是潜在枪手。这也导致美国警察不得不通过主动开枪等措施,来针对不服从“双手抱头”等命令的可疑分子采取激烈措施。而在一个连菜刀都可能实名的国家,在一个打气球的玩具枪都可能被视为“非法持有枪支”的国家,警察执法面对的是手无寸铁的老百姓,有什么理由象对付枪手那样采取激烈措施?即使是反抗美国警察在执法,新闻报道中更多是被警察暴力制服或抽耳光,而不是开枪射击。此外,看过香港新闻或香港警匪片的都清楚,香港警察面对不能合法持枪的执法对象也是尽量采取较为温和的方式。即使是面对向警察泼粪的青年,香港警察也不能开枪击毙,甚至拉到附近殴打还被法院判决有罪。

警察执法,需要保护好自己,并且使用暴力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否则,警察就很容易从执法者变成侵权者,或者变成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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