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政府,为什么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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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政府对象不能犯信访无罪辩护 |
分类: 法律 |
一梭烟雨:上月初“2017惠州刑事论坛”上刚与主讲嘉宾广东省某检察院朱国平博士交流敲诈勒索政府案,这周末就有客人咨询。从犯罪构成上讲,敲诈勒索不能成立,也就不构成犯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国《刑法》没有对何为“敲诈勒索罪”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没有在“立案标准”中对敲诈勒索罪“下定义”,只能按照《汉语词典》进行解释,即“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不同于诈骗罪,该罪采取欺诈手段,且有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限制;本罪则采取威胁、要挟等手段,且不论勒索财物数额的大小”。这说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包括3个方面,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
村民因为土地征收或其他纠纷,通过信访等方式与政府达成协议,政府向村民支付征收款或其他款项,本质上属于合法利益受损的维权行为,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显然不属于敲诈勒索罪。此外,政府属于公权力机关,不可能被威胁被要挟,不是敲诈勒索罪的适合对象。政府行使的是法律授予的权力,村民采取信访甚至群体上访等方式,依旧是寻求法律框架内的合理解决,不可能让政府受到威胁甚至要挟。此外,古今中外还没有政府被普通老百姓威胁或要挟的先例,公权力相对于老百姓的私权利本就处于绝对优势。
敲诈勒索政府,属于“对象不能犯”。那些判决敲诈勒索政府有罪的法院,忽视了政府拥有强大的公权力与暴力机器,老百姓不可能对其构成威胁或要挟政府。当然,地方政府个别领导人出于担心自己仕途受影响的考虑,对来百姓的诉求不敢通过正常法律途径解决,这种“心虚”也属于“被威胁被要挟”,但来百姓通过信访等方式主张权利,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更不是无缘无故的“强行索取”,即使是针对个人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也认为,上访是公民权利,作为政府官员有义务解决这些事情,有的时候官员为了维稳愿意拿钱“哄”着访民,显然带有交换的目的。但是,上访依然是访民的权利,官员愿意把钱给访民作为交换让其放弃自身权利,不能认为是敲诈。一些法院出于种种原因,认为老百姓“敲诈勒索政府”构成犯罪,是对本罪的误解或曲解,忽视了拥有国家机器的公权力机关与老百姓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政府明显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对于老百姓提出的要求,政府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选择不接受,而上访等方式属于公民维权合法方式,即使上访方法存在一些不当,也不导致政府被威胁被要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