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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疯狂撞车12辆,该当何罪?

(2017-08-21 07:53:53)
标签:

惠州撞车案

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分类: 法律

819日上午,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协助下,将连续碰撞8辆社会车辆、碾压3辆警用摩托车及1辆电动车的湖南号牌某肇事司机吴建峰抓获。该车辆还造成2名执勤人员及1名电动车主受伤,在逃上高速公路后在萝岗收费站被拦截抓获。吴建峰也已被惠州市公安局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刑事拘留。

因为违章12次被扣46分未处理而被惠州交警部门要求停车,吴建峰此时接受交警部门处理只是简单的交通违章行为。但吴建峰却开车撞向交警执勤人员,甚至碾压3辆警用摩托车,这是明显的妨碍公务行为。惠州市公安局以妨碍公务罪将其刑事拘留合理合法。

不过,吴建峰在逃避交警部门执法的过程中,不仅撞向执勤人员,而且在闹市区高速行驶、肆意变道,还撞坏8辆社会车辆及1辆电动车,并将电动车主撞伤,这已经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市民)的生命、健康与财产权利,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吴建峰自称是为了逃避责任才疯狂逃逸,但他作为司机应该预见到在闹市区高速行驶、肆意变道,必然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权利。他却对此采取希望或放任态度,应该追究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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