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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错的是法理还是人情?

(2017-03-29 23:42:41)
标签:

于欢案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

人情是最高的法理

正当防卫

分类: 文集

于欢刺死辱母者案,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以来,引起全民热议。于欢案,业已成为全民普法运动、全民质疑运动、全民辩论运动,这对于“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当然是一件好事。“正当防卫”从法律人专享的名词变成全民共享的名词,这是十次“普法运动”都难以发挥的作用,也说明鲜活的案例比起空洞的宣讲更能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只要言之成理,只要尊重事实,这种讨论、对话甚至辩论都应该被尊重被鼓励。而不能象桂公梓、CU检等“网红”那样,自以为是“学术权威”,就试图以种种理由限制或剥夺他人的意见表达权。

目前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规定的极为狭窄,必须是“正在进行时”才能进行正当防卫,否则就是“故意犯罪”。如同《大话西游》中唐僧所言,孙悟空扬言要吃掉自己只是构思,还没有变成现实。只有等孙悟空吃掉了唐僧,观音拿他孙悟空才有真凭实据。也有网友恶搞说,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就是“故意犯罪”,因为妖精还没有吃掉唐僧,最多是“犯罪预备”。更有“民间高手”说,只有等歹徒闯入家中并开始抢劫才能“正当防卫”,而不能趁其立足未稳主动出击,而且必须一次制服对手才行,否则就涉嫌打架斗殴。正是这种规定过于狭窄的“正当防卫”,才使得人们在行使自卫权时碍手碍脚。

于欢面对一批采取限制人身自由、辱骂、殴打甚至露下体羞辱母亲等手段讨债的黑恶势力,他处于绝对弱势。虽然“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采取“下三滥手段”去逼债,而不是协商、起诉等合法方式讨债,杜志浩等10余人已经处于非法状态。于欢报警,此时公安机关就有义务保证“讨债”合法进行。即使不是“有困难找警察”,警察也应该把他们引导到合法轨道上。我处理的一桩高利贷案件,惠州警方就是直接把冲突双方带到当地派出所,提供会议室让他们协商——今天不行就明天继续,协商不了就让他们去法院起诉。这才是“负责任”的警察,将可能发生的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化解在萌芽状态。

于欢在被限制人身自由且倍受羞辱忍无可忍之后,突然与杜志浩等人发生冲突且刺死杜志浩刺伤另两人,应该被理解为正当防卫。一方面于欢被限制人身自由,人身安全受到直接威胁;另一方面他面对的是10余人的围控,个人力量处于绝对劣势。在一对一时,于欢当然不能采取这种断然措施。但在一对多甚至一对十时,这种断然措施应当被理解。对公民自卫权做宽泛理解,才能阻止黑恶势力横行。鼓励公民“勇于公战”,他们才能“怯于私斗”,才愿意“见义勇为”。国家刑事立法设置“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不法侵害的发生。因此,即使公民行使自卫权时有些欠妥考虑,但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都应该被同情和理解。即使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该作为“防卫过度”减轻或免除处罚。只有充分鼓励“正当防卫”,才能从源头上遏制不法行为,将他们引导到“合法手段”上来。

对于“正当防卫”应该宽泛理解。只要进入犯罪准备阶段,或者侵害者没有离开犯罪现场,都应该支持“正当防卫”,此时“不法侵害”的威胁并没有解除。这次于欢案,也使得司法机关重新审视“正当防卫”的规定。全民热议于欢案,何尝不是对二审改判的声援运动?法理无外乎人情,只有被人民群众尊重和理解的法理,才能被人民群众主动遵守,才具有权威性、人民性。既然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立法就应该主动遵循人民群众的伦理道德,而不能“脱离群众”。中国司法审判制度虽然不采取陪审团制度,但法理无为乎人情却是中西方一致的。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人情是最高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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