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代理一桩组织卖淫罪案件,我坚持无罪辩护。从取证程序违法到笔录制作违反程序,从严重依赖口供而口供存在明显错漏到缺乏卖淫嫖娼关键物证,也让主审法官一直拖着难以下判。鉴于本案如果构成犯罪则法定刑五年以上,辩护律师也就只能无罪辩护寻求突破。与法官沟通,法官明确不能判无罪,也不能判缓刑,甚至透露公安机关重新补充证据一定要判有罪。我提出法院开庭后交给检察院补充侦查没有法律依据,法官说检察院申请补充侦查,让公安机关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了“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条款,这就使得检察机关不仅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补充侦查,而且在审判阶段可以补充侦查,“控辩关系”严重失衡。检察机关不是监督侦查机关,而是监督审判机关,其中的“大杀器”除了法定的“监督权”,更厉害的是公职犯罪侦查权。曾有检察官说过,法官判无罪,首先查一查法官有没有问题。在传统法律框架下,检察院既是公诉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甚至是公职犯罪侦查机关,法院岂能有“独立审判”地位?
这次国家机构改革,把公职犯罪的侦查权移交给监察机关,对于平衡检法关系是一次进步。它把检察院还原为法律监督机关与公诉机关,而不是集监督权、侦查权、公诉权于一身的“超级机构”。当检察院把主要精力用在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审判监督方向时,这才有“以审判为中心”,法院也不再担心今天做出了无罪判决“得罪了”检察院,明天就被检察院“立案侦查”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
“以审判为中心”而不是“以侦查为中心”,不仅要限制“案件侦查权”的无限反复,而且要限制“办案人员侦查权”的“回避”。参与庭审的检察机关不能去“立案侦查”法官,即使法官存在违规也应该是“行政监察”优先,这才能保持法检平衡。当然,参与办案的侦查机关也不应该去“立案侦查”辩护律师,即使律师存在违规也应该是司法行政机关甚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这才有“控辩关系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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