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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万元,是敲诈勒索还是民商纠纷?

(2017-03-06 19:20:03)
标签:

3600万元敲诈勒索案

无罪辩护

审前辩护

阅卷

民商纠纷

分类: 法律

    这几天在阅卷,去年立案的某3600万元某敲诈勒索案。我的阅卷习惯是,自己先全盘阅读一遍并做上记号,然后让助理做好电子版“摘要”,并根据“摘要”撰写法律意见书初稿。在侦查阶段,我曾提出过撤销立案法律意见书与不批捕法律意见书,我“内心确信”本案不属于敲诈勒索,而是民间纠纷。

    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我一边阅卷一遍做记录,更加坚定了犯无罪辩护的信心。去年曾在深圳市办理过张某涉嫌2400多万元网络诈骗案,我也是坚持无罪辩护,结果中级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年半。许多大额经济犯罪案件,看上去似乎必然是无期甚至死刑,其实关键证据一旦被推翻,则法院也不得不妥协。

    公安机关高度依赖“口供”,却又忽视了行政执法程序中只有“四类证据”可以直接在刑事案件中使用,这就使得他们的“取证程序”成为辩护律师切入的“意外之喜”。上次在河源办案,法官就发现我提交给法院的辩护词与提交给检察院的法律意见书多了“取证程序违法”部分,马上意识到我在检察院阶段不谈取证程序违法是避免“提醒”检察机关。其实,这也是辩护律师不得已而为之——我们没有证明嫌疑人有罪的义务。大量基层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都存在“取证程序违法”问题,预审机关、审查起诉机关不能发现这些疏漏,就会成为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推翻关键证据的“突破口”。当然,本案也不例外,“程序违法”向来是侦查机关难以完全避免,除非是公安部督办或公安厅督办。

    敲诈勒索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这3个构成要件只要有一个不满足,就不构成本罪。因此,本案核心辩护方向,应该是来推翻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与这3个构成要件之间的充足性与“关联性”。存在民间欠款纠纷,有约定的承诺书、欠款合同作为依据,只要没有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应该排除“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而且,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其强度应该达到让受害人感到恐惧的程度。本案中采取的“非法手段”是不停追债甚至跟踪债主,要将这些看成敲诈勒索犯罪构成的“使用威胁或要挟方法”,还是有些牵强。本律师的理解,还是认为双方存在历史遗留债务,理解为民商纠纷更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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