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2月17日报导,香港7名警员涉嫌在2014年“占中”清场期间殴打非法集会示威者曾健超。法院作出裁决,7名警察被判入狱2年。这7名警察在奉命清场“占中”人员时被“占中者”曾建超用屎尿液袭击,警察在制服曾建超后将其拉到偏僻处殴打。警察殴打现场被人拍录视频发到网上又被电梯媒体播放,影响极为恶劣。
“占中者”曾建超拒绝离场甚至用屎尿液等袭击警察,当然是违法犯罪行为。警察将其交给法院审判甚至在遭受袭击时对其采取暴力压制措施,都属于正常执法行为。但警察却在抓获曾建超后,将其拉到偏僻处殴打,这已经是犯罪行为。在曾建超已经被制服之后,警察有义务保证其人身安全不受他人侵犯,更遑论警察自己对其进行殴打。即使是人民军队,面对杀害自己战友多人的敌军机枪手,一旦被俘虏就不能虐待,“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与《日内瓦公约》不谋而合。何况警察面对的只是普通袭击者,而不是杀害自己战友的凶手。警察作为代表公权力的执法者,不对其严格要求,只会造成暴力滥用,从更本上损坏警队形象。
一位警察朋友问我,面对这种邪恶暴力袭击,警察难道就只能“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美国警察对于拒绝听令的执法对象不是可以用大棒殴打甚至开枪爆头?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即使手段粗暴一点都可以理解,但制服对方后就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与纪律。美国允许民间持枪,警察会假定每位执法对象都持有枪支,因此对于拒不接受指令的“执法对象”都会暴力制服,甚至疑似掏枪动作会导致警察开枪。大陆与香港都限制民间持枪,这就使得警察执法不允许象美国警察那样“威武”。
当然,如果这几名警察在曾建超袭击过程中对其暴力殴打迫使其停止袭警,那就很容易被理解为执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警察作为执法者,不可不慎。当年英国政府面对爱尔兰共和军暴力袭击,撒切尔首相曾动用军队镇压甚至密令不要带入司法程序。即使是“恐怖分子”,除非在战场上击毙,否则也需要保障其安全并提交法院审判。
不仅警察执法“事后行为”可能属于犯罪,普通人之间的“私斗”也是如此。武昌火车站发生的四川人胡某砍死面店店主姚某的恶性事件,即使两人之间存在冲突,那么冲突结束后胡某持刀砍伤姚某也是故意伤害罪行为。至于胡某把失去反抗的姚某拖到店门外砍掉头颅,这更是故意杀人的事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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