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凡余安平律师做客“法治惠城”解析“劳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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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电视台法治惠城余安平律师郑恩业记者卓凡劳动法律事务部 |
分类: 法律 |
2月9日下午15时,惠州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公共法律指导委员会委员、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余安平律师,应惠州电视台郑恩业记者邀请,做客“法治惠城”栏目,解析劳动者如何维权。余安平律师虽然以刑事辩护而著名,但也有不少顾问单位,经常需要处理劳动案件。此外,余安平律师正在参与发起筹备卓凡劳动法律事务部,对劳动案件颇有研究。这也是余律师新年度第2次来电视台做公益法治节目,余律师去年先后接受过惠州电视台6次采访。
惠州电视台记者郑恩业向余律师展示了4个案例。“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单位可以随意调定员工吗?”、“职工‘中奖’需要还给公司吗?”、“公司随意降低提成标准是否构成违法?”、“未告知用人单位的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使用?”。
余安平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甚至“全球”,都属于“约定不明”,应该以工作实际履行地为准。用人单位未经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工作地,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按照工作实际履行地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通过劳动仲裁等救济方式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约。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劳动关系,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不利后果。
余律师认为,关于职工“中奖”,如果用人单位事先说明奖金归用人单位,则职工在客户答谢会上“中奖”属于职务行为,奖金归用人单位所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预先说明,则“奖金”约定不明,按照风俗习惯应该“中奖”归职工所有。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调高劳动者提成比例当然合情合理合法。但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调低劳动者提成比例,则属于变相降低劳动者薪酬标准,属于非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此前实际履行的较高提成比例继续履约。劳动者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切录音录像等取证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例如采取侵害他人隐私方式拍录,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余安平律师在结束采访时,借惠州电视台告诫广大劳动者,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要靠自己学法懂法用法。对于那些自己不熟悉的法律事务,要注意及时咨询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在自己利益受到损害时,即使用手机通过短信、微信、录音、录像等方式合法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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