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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梭烟雨-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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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的正义,律师的无奈

(2017-01-27 07: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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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华玩具枪打气球案

罪刑法定原则

无罪辩护争取轻罪判决

打折的正义

分类: 法律

    天津大妈赵春华玩具枪打气球被判有罪,除夕前二审改判缓刑。这宗荒唐案曾在网络上被广泛关注,普遍质疑玩具枪的危险性与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合法性。去年12月31日我在新浪博客发表了《玩具枪摆摊射击气球变成非法持枪重罪的荒诞剧背后》,今年1月4日该文经修改在我微信公众号发表,名为《〈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岂能作为定罪依据?》,认为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既没有经过公安部部务会议决定,也没有公安部长署名,明显不符合部门规章的标准,最多属于公安部规范性文件。这种“红头文件”无权解释法律,更不能作为刑事案件依据,人民法院用公安部“红头文件”判案明显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当天良彪兄在“阿呆曰”转发时更是一语中的——《律师质疑:天津赵春华枪案,法官根据公安“红头文件”给定罪?》。

    我是“审前辩护”的拥趸者,认为无罪案件应该尽量在进入法院前“有效拦截”,特别是责任风险从侦查机关移交给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阶段。我大部分的“无罪释放”案件基本都是在“批准逮捕”阶段“胜利大营救”。不过,本案一审辩护律师做了“轻罪辩护”而不是“无罪辩护”,这就使得一审法院做出3年半有期徒刑判决是符合逻辑的。按照我的办案风格,如果“审前辩护”的“无罪拦截”失败,则庭审阶段改为“以无罪辩护争取轻罪判决”。律师明知本案应当无罪,此时就应该据理力争,不能减轻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

   我曾被一些法官称为很成功的“无罪律师”,我很纳闷“我没有争取到你们法院没有判无罪啊”。某法官解释说“你的案件都争取到很轻的判决,辩护效果明显,知足了吧”。庭审阶段用无罪辩护争取轻罪判决,必要时撤回无罪辩护词获得缓刑、免于刑事处罚、“关多久判多久”、“刑期等于羁押期加上诉期”,也是辩护律师无奈之举——打折的正义也是正义,毕竟当事人免于羁押符合他们利益最大化。

    本案二审辩护律师也是“以无罪辩护争取轻罪判决”,赵春华认罪换取二审改判缓刑。刑事辩护本就是“原则与妥协”的产物,在举证质证与辩论阶段坚持法律原则,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基础上可以接受妥协的判决结果。2012年我代理“三打”期间胡某非法经营案件,我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构成非法经营罪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法律解释依据而且没有司法解释依据,应当宣告当事人无罪。结果一审法院对律师辩护意见不予回应,直接判决当事人非法经营罪成立有期徒刑3年。二审阶段我坚持无罪辩护,当事人愿意妥协,换取二审改判缓刑。虽然有些律师同行对我“软弱”表示不理解,但在无罪判决率不足万分之八的“司法环境”下,我的妥协也是无奈之举。

    赵春华玩具枪打气球案,从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来看当然是无罪。但辩护律师要争取赵春华尽快免于羁押回家过年,采取“无罪辩护争取轻罪判决”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中国式无罪”这种打折的正义,也是特殊司法环境下辩护律师必须考虑的明智选择。刑事辩护本就是原则与妥协的产品,刑事辩护律师不仅要懂法律更要懂政治,当事人利益最大原则高于法律公平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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