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接到一桩法律援助案件,贵州某男子赵某在工地与工友胡某打斗造成胡某鼻子流血不治身亡。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故通过司法局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我每年坚持代理三次法律援助案件,对未成年人犯罪与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比较感兴趣。
接到案件后,我即与助理(实习律师)胡永升去看守所会见。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赵某,我了解到他与胡某交往不多,这是次带班工头安排他协助胡某在工地工作,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下班时赵某经过胡某身边时,胡某用铁锤击打赵某的左肩。赵某遭受击打后,右手抢夺铁锤左手打中胡某的鼻子,导致胡某鼻子流血。赵某与其他工友送胡某到中心医院治疗,医院认为仅仅是皮外伤止血后没有安排住院,胡某在工地休息没有上班,反应正常。一周后,胡某突然病情恶化被送入中心医院住院,赵某也被公安派出所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住院不到一周,胡某突然死亡,医院诊断说明是自发性脑干出血与继发性癫痫病。公安派出所认为案件重大,移交给公安分局刑警大队。
我随即让助理小胡起草法律意见书,认为受害人胡某用铁锤击打犯罪嫌疑人赵某涉嫌故意伤害,赵某右手抢夺铁锤并左手打中胡某鼻子属于正当防卫。胡某鼻子流血没有骨折不构成轻伤甚至不构成轻微伤,不足以致命。胡某自发性脑干出血与继发性癫痫病导致死亡,与胡某被赵某打中鼻子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赵某与胡某并不熟悉,不能预见到打中胡某鼻子会引发胡某自身疾病导致死亡,应当属于意外事件。我要求法律意见书分为律师询问、基本案情、法律分析、律师建议四个部分,将本案定性为意外事件,建议公安分局无罪释放赵某。今天下午从大亚湾法院赶回惠州,我即前往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与检察官讨论本案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然后前往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提交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无论是检察院还是公安分局都对律师很客气,曾有法官朋友说他们对做公益的律师特别尊重。我提交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供公安分局参考,他们也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尽职辩护很赞许,表示会充分考虑律师的意见。我也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赵某表示理解,毕竟人命关天。公安机关也会考虑到律师提出的疑点,法医鉴定意见认为不是由鼻伤导致死亡,公安机关也会释放嫌疑人。
上次在法院做法律援助曾进行无罪辩护,办案法官也很吃惊,认为许多律师做法律援助都是“走过场”,难得有律师无论是否收费无论收费多少都是尽心尽意。法律援助案件经常有争取到不批捕或缓刑、“关多久判多久”,也是一种公德心的体现。我经常鼓励年青律师积极从事法律援助案件代理,一方面可以积累经验,另一方面也是用自己的专业与专注建立起办案机关对律师的尊重。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更能体会到律师与办案机关是合作关系而不是对立关系,法律共同体建设需要律师用证据与法律说服办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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