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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安平律师例行做客“法治惠城”讲述劳动维权

(2016-11-10 16:20:30)
标签:

惠州电视台

法治惠城

郑恩业

劳动维权

分类: 法律

    1110日下午15时,惠州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惠州律师协会公共法律委员会委员、惠州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秘书长、广东小微企业律师服务团成员、惠风公益法律服务社成员、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安平,应惠州电视台记者郑恩业的邀请,做客“法治惠城”栏目,讲述劳动维权。余律师是惠州电视台“今日一线”、“房产家园”、“以案说法”、“午间新闻”与“法治惠城”的常客,例行做客惠州电视台讲法普法。

余安平律师例行做客“法治惠城”讲述劳动维权

    郑恩业记者向余安平律师讲述了3个法律故事,询问余律师劳动者该如何维权。第一个故事是用人单位认为国庆期间“值班”不是“加班”,不用支付加班费。第二个故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只愿意支付明显低于法定加班费的“约定”加班费。第三个问题是用人单位谎称生产线要停止,引诱劳动者辞职,拒不同意复职。

余安平律师例行做客“法治惠城”讲述劳动维权

余安平律师曾长期从事劳动案件代理,最几年虽然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但担任了几家顾问单位法律顾问,也会经常接触劳动案件。针对三个案例故事,余律师分别作出解释。余律师认为,只要在加班时间上班就应该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值班”也是一种上班状态,必然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第一个故事中,劳动者只要有上班证据,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用,协商未果则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加班费。第二个案例中,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加班费用属于法定义务,合同约定不能对抗法定,否则用人单位就会利用自己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签署不利合同实际限制或剥夺劳动者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当然,如果这种约定没有损害劳动者利益,例如高于法定计算的加班费数额,则可以按照约定标准执行。第三个案例中,用人单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欺诈手段迫使或优势劳动者辞职,签署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辞职协议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合同,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也可以在签署后一年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余安平律师例行做客“法治惠城”讲述劳动维权

   最后,余安平律师借惠州电视台告诫广大劳动者,认真学法用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立法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合理合法维护自身利益。尤其是接到用人单位的通知,尽量要求书面通知并盖章,即使用微信或短信、录音来保存证据。采访节目将分3次在未来3个周一20:05分,由惠州电视台第一套节目播出,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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