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安平律师例行做客“法治惠城”讲述劳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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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安平律师曾长期从事劳动案件代理,最几年虽然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但担任了几家顾问单位法律顾问,也会经常接触劳动案件。针对三个案例故事,余律师分别作出解释。余律师认为,只要在加班时间上班就应该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值班”也是一种上班状态,必然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第一个故事中,劳动者只要有上班证据,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用,协商未果则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加班费。第二个案例中,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加班费用属于法定义务,合同约定不能对抗法定,否则用人单位就会利用自己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签署不利合同实际限制或剥夺劳动者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当然,如果这种约定没有损害劳动者利益,例如高于法定计算的加班费数额,则可以按照约定标准执行。第三个案例中,用人单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欺诈手段迫使或优势劳动者辞职,签署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辞职协议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合同,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也可以在签署后一年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