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沈阳小贩夏俊峰因“占道经营”被沈阳“城管”处罚,在“勤务室”与“城管”发生冲突造成2名城管死亡1名重伤。2013年夏俊峰被执行死刑。2013年石家庄村民贾俊龙准备结婚的新房被村委会“强拆导致未婚妻悔婚”,贾俊龙找村委会主任何建华讨要补偿款未果,2015年用射钉枪射杀何建华。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贾俊龙杀人案核准死刑。
从东北夏俊峰到华北贾敬龙,惹祸的依旧是“城管”、“强拆”这些“法无明文授权”的暴力执法。“城管执法”动辄使用暴力,执法依据竟然是省政府的“执法条例”,全然不顾我国《立法法》明确限制人身自由与剥夺财产需要国家立法。“城管执法”的依据连行政法规都不是,更直接与《立法法》相抵触,“城管执法”合法性安在?至于“占道经营”,难道“城市形象”比起老百姓的“生存权”更重要?
至于“强拆”,国务院一纸“拆迁条例”就可以公然剥夺受害人的物权,甚至有争议的“不停止”强拆,这岂不是公然鼓动劫掠老百姓?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改变了以前的“强拆”模式,改为统一由法院强制执行“拆迁”。何建华一个村委会主任,显然没有拆迁执法权,公然拆除村民贾敬龙的房屋本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无论是夏俊峰还是贾俊龙,反抗的都是没有法律授权的所谓“暴力执法”,贾俊龙反抗的甚至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村霸”,人民法院完全应该“网开一面”,这既是对生者的尊重,也是对死刑的审慎。一些人民法院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贪官污吏“慎用死刑”,甚至“终身监禁”成为巨贪“免死”的“标配”,却对老百姓反抗暴力的“过激行为”予以严惩,如何引导法律的正确实施?
1881年美国总统加菲尔德在华盛顿火车站被求官未果的落魄律师吉利奥刺杀,不久身亡。美国政府既不是因此全国“禁枪”,也不是由此“取缔律师行业”,而是反思加菲德尔总统遇刺的原因是总统任免官职的权力太大,需要限制总统任免普通官员的权力,这就是“文官制度”很快得以贯彻实施。将“坏事”变成“好事”积极推进改革,这才是“制度自信”。
夏俊峰案、贾敬龙案,如果能够带来“城管”制度与“拆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那也是历史的进步。从夏俊峰到贾敬龙,应该反思的不是他们杀人,而是他们为何杀人。只要产生夏俊峰、贾敬龙的制度不改变,谁能保证冬“俊峰”、甄“敬龙”不会再出现?生存权优于发展权,人身和财产只有法律才能限制,这些基本法律原则需要“重申”,“依法治国”首先要治理“没有法律依据”的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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