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我所余安平、李红艳律师做客惠州电台解读离婚“被负债”条款

(2016-10-18 16:37:36)
标签: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

焦点时刻

惠州电台

婚姻法解释二

被负债

分类: 法律
      1018日中午,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余安平、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李红艳两位律师应惠州电台黄辉凯记者邀请,做客“焦点时刻”栏目,解析备受关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下简称“第二十四条”)。大量“离婚妻子”因为前夫欠款“被负债”,许多都是因为法院仅凭白纸“欠条”+“第二十四条”,判决她们共同偿还或承担连带清偿巨额债务的责任。妻子糊里糊涂“被负债”,2014年与2015年分别超过7万件法院判决,其根据就是“第二十四条”,一些“离婚妻子”甚至成立反“第二十四条”联盟。
我所余安平、李红艳律师做客惠州电台解读离婚“被负债”条款
   惠州电台“焦点时刻”主播邹欣欣问两位律师,“第二十四条”如何规定?出台目的是什么?带来了哪些问题?没有修改该条款前应该如何保护离婚弱者一方尤其是女方权益?该条款应当如何完善?
我所余安平、李红艳律师做客惠州电台解读离婚“被负债”条款
   李红艳律师首先解释了“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李律师说该条款2003年出台,只要是针对一些人借离婚逃避债务的现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证明该债务明确约定属于个人债务或者约定个人债务且债权人知道。债务明确约定属于个人债务或者第三人知道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举证太难,也就导致大量单方面举债甚至虚假举债都变成“夫妻共同债务”。
我所余安平、李红艳律师做客惠州电台解读离婚“被负债”条款
   余安平律师补充说,“第二十四条”过多考虑保护债权人,忽视了对夫妻一方的保护,忽视了不仅存在夫妻串通“假离婚”逃避债务,而且存在夫妻一方与他人串通“制造债务”导致另一方“被负债”。余律师以自己代理过的一桩伍某再审案件为例——女方离婚两年后竟然被法院执行法官找上门,拿出一份缺席判决的生效判决书,说她前夫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了巨额现金,债权人起诉至法官公告送达后缺席判决她与前夫还债。前夫下落不明,她就被列入执行名单。法院对于这种婚后起诉而且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白条借款”案件,沿用“第二十四条”的结果就是离婚妻子伤心又伤财。
我所余安平、李红艳律师做客惠州电台解读离婚“被负债”条款
    李红艳律师认为,在“第二十四条”没有被修改或废除前,一方面“妻子们”要谨慎自己的丈夫是否有毒赌等可能大举债务的不良习惯,在“熟人”中明确家庭债务应该两人共同借款;另一方面法官可以对“白纸借条”的“夫妻共同债务”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严格核查,运用自己的办案经验帮“离婚妻子”把关。那些不能说明用途的大额债务,应该增加债权人的举证责任,特别是债权人属于夫妻一方的亲戚朋友熟人时。
 我所余安平、李红艳律师做客惠州电台解读离婚“被负债”条款

    余安平律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新的《婚姻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意见,对“第二十四条”做一个补充说明,例如五万元以上的“大额借款”应该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目前商业银行对于借贷,一般都要求夫妻双方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借鉴使用。这样一来,既可以避免夫妻一方“恶性借款”或“虚假借款”,又可以充分尊重夫妻对共同债权债务的知情权、决定权。余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他认为“虚假借款”其实是“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应该构成诈骗罪。保护债权人利益与保护配偶利益应该兼顾,那就是走出第三条路,即大额借款“夫妻共同签名”。
我所余安平、李红艳律师做客惠州电台解读离婚“被负债”条款
    这次做客惠州电台“焦点时刻”,是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上月派出章利兵、余安平律师参加节目以来,第二次派出两名律师参加访谈,也是惠州电台第二次邀请两名律师参加节目。黄辉凯记者表示,会定期邀请惠州知名律师做客惠州电台,为惠州市民普法、为法治惠州献策、为常见疑难解惑。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