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当事人:可以选择,但要负责
(2016-08-22 14: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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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当事人宝马离婚案道德律令大雁飞过 |
分类: 法律 |
王宝强与马蓉的“宝马离婚案”炒的沸沸扬扬,律师界也不安宁。有律师在微信朋友圈说“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拒绝代理马蓉案件。也有律师说“律师并不是什么案子都接”。还有律师提出“计程车规则”是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不能以客户的品行不良,更不能以其恶贯满盈为理由而拒绝委托。
律师作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一旦接受了委托当然不能拒绝提供法律服务,但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却有选择当事人的权利。律师要不要接受马蓉的委托,属于他的个人自由,可以婉拒“能力有限”,可以回绝“最近太忙”。律师即使是用对方品行不端“高姿态”严词拒绝,法律无法约束,律师协会也不能拿“违反职业道德”强迫律师接受委托。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本就是“你情我愿”,让对自己鄙夷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委托人也会感到不安——谁能保证律师不会把鄙夷情绪带入工作中?
不过,一旦律师接受了委托,没有正当理由就不能拒绝辩护或代理,双方已经构成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律师“可以选择,但要负责”,一方面是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律师职业的道德律令。要么谢绝委托,不浪费别人时间;要么接受委托,尽职尽责。最可怕的是接受委托了又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拒绝好好服务。
“在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律师的“道德律令”不仅包括“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也包括“可以选择,但要负责”。律师存在的价值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这就需要他们尽可能少的因为个人情绪拒绝法律服务,除非触及道德底线。律师内心深处都是文人,需要“相亲”而不是“相轻”,需要“站台”而不是“拆台”。
这次律师因为是否应该代理马蓉案件而相互争吵,却没有人去关心谁来代理马蓉案件,让我想起一则故事。两兄弟看到天空中有大雁飞来,在争执煮着吃好还是烤着吃好,等到他们讲好了一半煮着吃一半烤着吃时,大雁已经飞走了。我们的律师能否先来“打雁”再谈“吃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