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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辩护:兼顾有理原则与有利原则

(2016-08-13 22: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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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辩护

有利辩护

法律共同体

分类: 文集
   律师的刑事辩护,需要兼顾有理原则与有利原则。律师需要“说理”,脱离有理有据空谈“有利”,只是“掮客”甚至“商人”,也难以说服办案机关接受辩护人观点。律师需要“谈利”,背离有利有效谈“有理”,只是“书虫”甚至“腐儒”,很容易损害到当事人利益。
   上周我刚刚代理了一桩盗窃公司产品的案件,我认为公诉机关仅凭被告人认罪与视频监控就认定被告人构成盗窃罪且数量较大不成立。被告人自认为有罪仅仅是个人判断,视频监控无法确认被盗窃产品的数量与型号,建立在视频监控基础上的所谓物价鉴定更是无法成立。主审法官在我提交辩护词时也认为,我做无罪辩护也不是没有道理,但本案进入法院阶段要做无罪判决也不容易。法院可以考虑“关多久判多久”,但要求我撤回无罪辩护词改为提交轻罪辩护词。与被告人及其家属商量后,他们同意接受妥协。
    按照“有利”原则,律师的“有理辩护”需要服从“有利辩护”。律师刑事辩护需要兼顾有理与有利原则,用“有理辩护”来说服办案机关,用“有利辩护”来保障当事人权益。法官判决书需要“加强说理”,律师更需要通过“说理”来赢得法官等办案人员的理解与同情。律师与办案人员面对的是同一部法律、同一个法律事实、同一种法律思维、同一套法律思维,他们内心深处都是法律人甚至“文人”,这就需要“有理有据”获取他们的支持。
    律师其实很无奈,许多时候“无罪辩护”的理想需要接受“轻罪判决”的理性,当事人出于尽快结束羁押的考虑,往往要求律师妥协。特别是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案件,被长期羁押及时无罪释放也会经济上生意上损失惨重,不如判处数月刑期或缓刑“早点出来”。律师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许多时候不得不让位于当事人对“尽快结束羁押”的要求。
    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需要围绕他们的利益去权衡去取舍,而不能脱离他们的具体利益奢谈“法治进步”。律师通过个案推动法治进步,是结果而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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