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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承秦制”的五大特色

(2016-06-13 18: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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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承秦制

三公九卿制度

郡国制度

混合体制

分类: 历史

 

汉承秦制主要是继承了皇帝制度、三公九卿制度、定都关中、开边制度、军功制度,甚至萧何的《汉律》也是以商鞅的《秦律》为蓝本增删而成。不过,汉朝却采取了一些特色制度,避免汉朝重蹈秦朝迅速败亡的覆辙。

1、郡国制度

秦朝采取彻底的郡县制度,甚至皇子、功臣都是匹夫,没有裂土分封的股份制激励。汉朝综合周朝制度与秦朝制度,开创了郡国制度,不仅有皇帝直接控制的郡县,还有王侯分封的封国。周朝的分封制虽然导致诸侯混战,却八百载、最长久。秦朝的郡县制避免了地方割据二世而亡,汉朝实行郡国并举混合制度,避免了地方割据也避免了短命

2、儒法制度

秦朝采取彻底的“法家制度”,不宥不赦,结果失去回旋余地,例如“误期当斩”激起陈胜吴广起义铤而走险。汉朝把周朝的儒礼制度与秦朝的法术制度融合起来,这就有了“外儒内法”的“汉家法度”,所谓“霸王道杂之”。汉初实行过“黄老政治”,但最终“独尊儒术”成为新的“国家哲学”——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李斯本就是儒家代表人物荀子的门徒,可见儒家与法家融为一体成为“新儒家”并没有理论障碍。汉朝定期对犯罪臣民进行宽宥与赦免,缓和了社会矛盾。汉朝实行“复合理论”,既避免了儒家的迂腐又避免了法家的刻薄,走出了“长治久安”发展之路,甚至被历代所继承。

3、内朝制度

秦朝决策权集中在丞相为首的“外朝”,甚至皇帝的意志都要受到丞相的直接约束。汉朝初年当然也是丞相位高权重,虽不掌管军队却可以奉皇帝命令指挥军队。汉武帝以后设置“内朝”,皇帝身边的亲信例如“大司马大将军”掌握着决策权,丞相为首的“外朝”只是负责执行,从而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避免相权过大“反噬”皇权。这种“分权制衡”制度,到隋唐“三省六部制”出现逐渐臻于完善。

4、复原制度

秦朝继承商鞅变法以来的“军国体制”,一切都以战争为目的。等到大规模战争结束,秦朝没有及时从“战时体制”转向“和平体制”也就政治崩溃。汉朝结束大规模战争后立即把大量军队复原“转业”到地方,赐与田宅免除若干年赋税,从而将其从军人变成农民。汉朝的各级官吏主要是文臣担任,军人担任官吏则集中在边防重镇与中央,偃武修文的结果是保证汉朝是“文官政府”而不是“军人政府”。

5、轻税制度

秦朝继承了商鞅变法的“战时体制”,农民收入的三分之二被政府攫取,出现的是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对立。汉朝“轻徭薄赋 ”,政府只收入农民收入的十五分之一甚至三十税一,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就没有那么尖锐,倒是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矛盾成为主要矛盾,政府反而可以充当“仲裁人”。

汉朝采取一系列不同于秦朝的制度,特别是把“长命”的周朝制度与“短命”的秦朝制度相结合,也就避免了“分割割据”与“短命而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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