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位朋友介绍一位老板过来,要求我给他代理二审案件,说“按江湖规矩”胜诉后给正常律师费3倍,完全要求“纯风险”代理。律师信守的当然是“市场规则”而不是“江湖规则”,毕竟律师不是“江湖人士”,朋友介绍应该是信任的媒介而不是“走江湖”的基础。
我早就过了“找案件”的“生存期”,也不需要以“赚钱”为目的——律师收入差不多就行,毕竟不是商人,内心依旧是“文人”。我曾“炫耀”说惠州律师幸福感很强,平均收入与一线城市广州、深圳相差无几,房价却是两地的几分之一——拿着一线城市的收入住在三线城市,律师“获得感”不言而喻。
律师本就是“风险控制专家”,“纯风险代理”除非是铁定能执行的案件,例如保险足够的交通事故案件,否则宁可少赚点也要坚持自己的原则立场。曾有人要求我帮他处理某刑事案件,可以超出标准收费许多倍,但要律师全面介入。我的立场很简单,律师只做律师能做的部分,我可以提出足以说服办案机关的专业意见,但不能保证办案机关接受律师意见,“后半部”我不介入也不去了解。一些律师把自己当成“江湖人士”当然可以赚得盆满钵满,但他们属于“商人律师”,而我则属于“文人律师”,还有自己的自由空间,“不为五斗米折腰”——我早就有属于“两百石”。
刑事案件终于放宽收费标准,不再需要律师想方设法去突破“限价法令”。律师尽量避免“纯风险”代理,至少需要委托人付足车马费吧,这既是委托人的诚意,也是律师的底线。我曾办理过农民工案件却“跑单”的——当事人直接去对方手里拿到款项,堂而皇之溜走了。新浪网友周立太律师曾多次被“跑单”,不得不黯然离开深圳。我干脆坚持原则立场,无论是贩夫走卒还是行商做贾,至少要支付前期费用表示诚意,否则我宁愿是法律援助案件,我有心理上的满足于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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