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情境中非常行为的正当性,只是在特定情境中嫌疑人(被告人)看似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其实是特殊时期的正常反应。特定情境中的非常行为,我国刑法主要承认两大类,即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在这两种情形之外,还有一种“非常行为”逐渐受到重视,那就是“期待可能性理论”,如何不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是实施其他不违法行为,那么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就应该被接受。这第三种“非常行为”与“紧急避险”很相似,却范围更广泛,可能是紧急情况下的本能反应,例如丈夫对妻子被性侵后追上强奸者的暴力发泄行为、交通肇事后被受害村民围殴逃离现场的自保行为、为避免对方诬告抢劫干脆抢走手机然后丢弃的行为,都可以被合理理解。当然,脱离危险后,当事人能够报警的应该选择报警并将录音,作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保留。
“法律不强人所难”,特定情境中当事人的如果一时难以选择“合法”行为,那么这种“不合法”行为只要是“正常人的正常反应”,就应该视为“正当行为”。辩护律师需要从特定情境中当事人“情非得已”的特定心理特定经验出发,寻求当事人行为是否可以做出“合理解释”。如果能能够做出“合理解释”,辩护律师则应该争取该行为免责或非罪。
本律师曾代理过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件。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把受害人骗入传销组织,因此受害人坠楼死亡应当由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本律师认为被告人被骗入传销组织,已经失去人身自由,其把受害人骗入传销组织,是在长期反抗挨打挨饿恶劣环境中为了自救的必然反应,其不可能预见到受害人会因此被非法拘禁导致死亡。把受害人骗入传销组织,不能必然导致被害人被非法拘禁,更不能必然导致被害人死亡。法院应该追究指非法拘禁行为的指使人与行为人,这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被告人只发展了一名“下线”,因此也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接受了辩护律师第一点意见即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否定了辩护律师第二点意见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当事人不愿意上诉,留有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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