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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于法无据

(2016-06-01 09:51:09)
标签:

律师协会

张静煜律师

经济处罚

分类: 法律

目前深圳张静煜律师未穿律师袍出庭被深圳市律师协会以“案件处理费”为由罚款1000元,引起网络热议。网民特别是律师网民最为关注的不仅仅是深圳市律师协会是否有权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在“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四种处罚措施之外增设经济处罚措施,而且关注强令律师出庭穿律师袍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是否合法有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为了加强律师队伍的管理,规范律师出庭服装着装行为,增强律师执业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但遍寻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乃却没有任何关于“律师出庭服装”方面的规定,更遑论授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

199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授权管理律师,属于“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却没有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享有立法权,这也就意味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只能根据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而不能自行“立法”来限制律师权利包括强令律师穿律师袍。

律师穿律师袍应该是律师协会的倡导性行为,而不应该是强制性行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于法无据,也就造成该管理办法颁布14年来基本被律师视为草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竟然颁布一条不被律师遵守的“非法”管理办法,这与 “第九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秘密召开”同样让人震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真想要展示一下权威制定律师出庭服装规定也不是不可以,只是先要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授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该项权力,这才“于法有据”。

最可怕的法院判决书不说明理由直接一句“律师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最可怕的律师协会规定是直接一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国务院也在清理不合法的各项规定,公安部也在情理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明,律师协会是否更要积极清理这些“无法无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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