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对会员律师变相“罚款”,无法无天
(2016-05-28 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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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煜律师执业着装无法无天深圳市律师协会 |
分类: 法律 |
2016年5月4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对2016年1月11日下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张静煜律师福田区人民法院某行政诉讼案件未穿律师袍且佩带徽章一事作出处罚,对其予以训诫并以“案件查处费”为名罚款1000元。本案件引起律师行业普遍关注,许多律师对深圳市律师协会的行为感到不可理喻。本律师曾经撰文《法院应该关注律师怎么讲,而不是关心律师怎么穿》,这才更是为深圳律师协会的悬乎行为感到震撼。
1、律师协会无权做出罚款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这说明律师协会不属于政府机关,不享有行政管理权与处罚权。深圳市律师协会以“案件查处费”为由收取张静煜律师1000元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颁布的《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细则》根本没有设立“罚款”或“收费”的权力。作为律师行业自律组织,在收取会费之外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都属于“乱收费”。律师本是维权者,律师协会本该是维权组织,却变成侵害律师权利的组织——深圳市律师协会可谓威风八面,把自己等同于有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部门或地方政府,让人震撼。
2、深圳律师协会强行要求律师着职业装出庭没有合法依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了出庭律师应该“穿着律师出庭服装”,并在《管理办法》第一条中自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从未规定律师如何职业着装,也未授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律师职业着装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管理办法》,因此深圳律师协会强行要求律师着职业装出庭没有合法依据。
3、深圳市律师协会对张静煜律师的惩戒没有合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六条明确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职权来自“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这说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可以授予律师协会相应的职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地方律师协会依据本会惩戒规则对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这说明地方律师协会应该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惩戒规则对违规律师予以惩戒,而不是援引所谓《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细则》。深圳市固然是“经济特区”,但并非是“法律特区”,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授权,无权自行制定超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规定的细则。
4、深圳市律师协会收取张静煜律师罚款将产生尴尬
深圳市律师协会收取张静煜律师罚款,应该纳入国库还是纳入私账?倘若是纳入国库,深圳市律师协会就是把自己等同于国家行政机关,但没有任何法律赋予律师协会包括深圳市律师协会行政机关的职责。倘若是纳入私账,深圳市律师协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收取张静煜律师1000元“罚款”,该如何解释不属于侵占行为?
深圳市律师协会不是着眼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象周边城市律师协会例如惠州市律师协会一样,帮助律师争取到进公检法机关免安检、检察院阅卷刻录光盘、看守所可以增加会见房间与停车位、开庭律师在法院食堂就餐等实际权益,而是沦为伤害律师权益的帮助者,悲夫。
方泽派投诉张静煜律师在某行政案件中未着律师袍,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就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张静煜显然不会因为张静煜没有着律师职业装而利益受损,方泽派的投诉是否与张静煜代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相关语焉不详,我们也不得而知。深圳市律师协会不是化解矛盾保障律师执业权益,而是充当打击律师的同盟者,匪夷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