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6日下午,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余安平律师应惠州电视台何雄记者的邀请,再次做客“以案说法”栏目,解析“恋爱公积金”问题。余律师认为,民事合同只要满足3个条件就合法有效——第一是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第三是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本案中男女双方都是成年人,约定双方每月各自向指定账户存入一定数目的钱作为“恋爱公积金”不存在被胁迫或被欺诈,共同出钱作为“恋爱公积金”不违反法律禁止性与公序良俗,应该认定该“恋爱公积金”合同有效。至于男方经济条件宽裕,每月向共同账户存入的钱超过约定数目,女方没有提出异议,可以视为男方自愿增加“恋爱公积金”中的存款数额且女方表示同意,其存入“恋爱公积金”中的款项视为“恋爱公积金”的一部分。既然男女双方对“恋爱公积金”款项的处理办法做出了约定,根据民事“意思自治原则”,应该按照约定处理。

余律师还提醒男女青年恋爱,“财上分明”很容易伤感情但有纠纷容易解决,两人采取“爱情AA制”也不失为一种处理纠纷的办法,但毕竟不利于感情的培养。男子要找一个愿意为你省钱的女子,女子要找一个愿意为你花钱的男子,这才有爱情的诚意与基础。斤斤计较的男人,与胡乱花钱的女人,都会是感情发展的障碍。

刚结束“以案说法”栏目,余律师应明清记者的邀请,就立即下楼接受惠州电视台“法治惠城”栏目的采访。明清记者问,某男子在网吧上网期间手机充电,触电致死,谁该承担责任。余律师认为,网吧是商业场所,该男子是消费者,网吧应该对该男子的死亡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只有在该男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免除或减轻网吧对该男子死亡的赔偿责任。

余律师建议,网吧等商业场所应该充分注意到经营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一方面应该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予以清除并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面对那些无法清除的安全隐患尽量转嫁给保险公司。市场化时代,顾客就是上帝,商家应该充分考虑到顾客的安全,这才能获得普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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