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当事人负责需要坚持专业原则
(2016-04-11 12:09:20)
中南民族大学陈虎副教授认为“律师对当事人负责高于对公平正义负责”,“刑事辩护律师的独立不是独立于当事人,抛开当事人为其做主,而是要独立于公检法,站在当事人一边”。
我对于陈虎教授“律师对当事人负责高于对公平正义负责”完全赞同,律师是当事人的服务者,“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即使是公益服务律师一旦受托就应该“全心全意”。但对于刑事辩护律师不能独立于当事人,却有不同的看法。
当事人的观点与辩护人的观点可能存在不一致,例如辩护人按照经验从专业知识出发认为本案构成犯罪而当事人“不认罪”,或者当事人“认罪”而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犯罪”,辩护律师是否应该屈从当事人的非专业观点?
我曾代理过一桩“传销”案件,公安机关以“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立案侦查,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认罪。但辩护人发现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当事人不构成犯罪,在质证与辩论中全面推翻了公诉人观点。公诉人恐吓当事人,认为她已经认罪为何还接受律师无罪辩护意见;又回头指责辩护人,为何当事人认罪还要做无罪辩护。我当庭回应,被告人是否有罪,不取决于她是否承认有罪,也不取决于辩护人是否认为她无罪,而是取决于公诉人是否有足够的证据使得法院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该案虽然没有被法院判处无罪,但也否定了公诉人“情节严重”的量刑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当事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他们的观点只能是给辩护人提供参考。一旦关系到定性为体或者生死问题,辩护律师就必须“独立辩护”,当事人不接受就只能“另请高明”。关系到定性的辩护例如李某一强奸(轮奸)案,关系到生死的例如药家鑫故意杀人案,辩护人就应该准确预见到按照当事人意思“无罪辩护”的严重后果,应当说服当事人“认罪”,主导辩护策略。
刑事辩护律师是提供法律专业“劳务”的劳动者,但他们提供的是关系到当事人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生与死的专业服务,如同手术室的执业医师。此时当然不是当事人“说了算”,而是辩护人根据证据与法律帮助当事人作出法律分析,权衡利弊。当事人毕竟是非专业人士,这就需要辩护人帮他下定决心,究竟是“认罪”还是“不认罪”。律师当然要“当事人为中心”,但这种“当事人为中心”不应该是屈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穷尽一切合法手段争取当事人最大利益。
刑事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不仅独立于公检法等办案机关,也应该独立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个别意见,而是根据司法经验与相关证据选取相应的策略。律师不是普通的“受托人”,他们需要自己的专业立场与专业精神,应该引导当事人而不是追随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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