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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从黄金时间到黑铁时间

(2016-02-25 08:51:57)
标签:

刑事辩护

四个时间

预防刑事法律风险

一梭烟雨

分类: 文集

    刑事辩护,许多人的理解是法庭上唇枪舌剑风光无限。在“审判中心主义”的欧美日韩也许是这样,但在“前审判中心主义”的中国大陆,刑事辩护必须“提前介入”,否则“有效辩护”只是小概率甚至微概率事件,所谓“功夫在室外”。

   刑事辩护的黄金时间,是在嫌疑人被批准逮捕之前。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问清楚嫌疑人做了什么、被询问了什么、回答了什么,从而可以判断嫌疑人是否有罪。辩护律师与办案人员交流后,可以通过法律意见书向办案机关提出建议撤案或者不报捕、不批捕。在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之前,嫌疑人被无罪释放的可能性最大,也不存在“错案追究”的压力。

   刑事辩护的白银时代,是在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之前。虽然此时辩护律师还不能阅卷,但辩护律师可以通过与嫌疑人、办案人员的沟通与交流,更充分了解案情,从而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辩护与移送必要性审查辩护。虽然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机关基本都要移送审查起诉,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也可以影响到办案机关对案情的关注,促使办案机关对这些必要性进行审查。此阶段辩护律师能够争取到不予羁押、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检察院已经有“错案追究”的压力,辩护律师的主动权不如第一个阶段。

   刑事辩护的青铜时代,是在嫌疑人移送法院之前,即审查起诉阶段。此时辩护律师可以完整阅读卷宗、清楚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是否准确充分。对于嫌疑人轻罪或无罪的证据,辩护律师可以请求办案机关调取或者在充分保障合法安全的情况下自行调取。不过,辩护律师与证人见面,应该是在办案机关。对于侦查机关的证据漏洞,如果是侦查机关可以补充,辩护律师通常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除非对嫌疑人有利。

   刑事辩护的黑铁时代,是在案件进入法院之后,即审判阶段。许多人认为此时才是律师辩护的主战场,其实此时许多证据已经固定下来,辩护律师的辩护空间已经被严重压缩。辩护律师此时介入案件,只能跟着辩护人的思路“翩翩起舞”,寻找辩护人的逻辑漏洞。如果说此前辩护律师的工作重点是证据,那么此时辩护律师的工作重点应该是逻辑。随着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业务技能越来越娴熟,他们选取证据越来越规范,而且即使有破绽也容易在进入法庭前不断规避,这也就使得辩护律师需要去发现公诉人逻辑推导的弱点予以狙击。

   “百战百胜,非善之善者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刑事辩护仅仅是“百战”且不能保证“百胜”的“事后补救”,“事先预防”才是“不战而屈人之兵”。辩护律师需要广泛参与到企业与个人的“预防刑事法律风险”中,这才是刑事辩护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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