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与文官,也应该支付加班费
(2015-10-21 08:56:28)
标签:
军事
职业军人
职业文官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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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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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与文官(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似乎没有支付加班费的习惯,其实他们也属于“劳动者”,当然应该在“八小时之外”获得加班工作的加班费。军人的“用人单位”是“兵部”(国防部),文官的“用人单位”应该是“吏部”(人事部门)。为保证文官“统一管理”,可以设立“文官部”(与“管官”的“组织部门”分拆)。如果是参考英国模式,则“文官部”由政府首长直接负责,另设一名常务次官处理日常事务。
军人与国防部签署“劳动合同”提供“军事服务”,连续服务满8年则可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是“职业化军队”。“八小时”内军人学习与训练、执勤属于“正常劳动”,“八小时外”的训练与执勤则属于“加班”,跨战区或海外执勤则属于“出差”,分别获得工资、加班费与出差津贴。此时军人厌战情绪也就被“经济补偿”所化解。军人可以连续工作到40周岁(士兵)或50周岁(军官),国防部特批则可以延长到60周岁(将官),从而与劳动关系切合。军人既然属于“劳动者”,也就意味着存在“合格化考核”,“不合格”的应该“转岗”或“培训”,依旧不合格的应该“解除劳动关系”。
文官与文官部(或文官厅局)签署“劳动合同”,连续服务满8年可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是“职业文官”。文官当然尽量“八小时”内提供服务,“加班”领取“加班费”,“出差”领取“出差津贴”。量化服务的文官例如出入境管理窗口服务人员则应该实行“计件工资”制度,避免一些文官拖延办事。
一旦军人与文官都变成“劳动者”,他们才对“劳动人民”有“感同身受”的“血肉感情”。劳动者提供的是“商品与劳务”,军人与文官提供的是“劳务”,他们属于“技术工人”,这也就意味着需要设置“门槛”。既然是“劳动者”,也就意味着他们需要接受被监督与被投诉,这才能避免养成“衙门作风”。至于“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他们属于“聘用制”,聘用期满就应该由“老板”来决定是否继续。
既然军人与文官属于“劳动者”,他们也应该购买“社保”而不是直接获得“退伍费用”或“退休金”。既然“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属于“劳动者”而是“聘用人员”,他们就应该自行购买社保或者商业保险,这才是崇尚“劳动关荣”的“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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