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将废除备受诟病的“嫖宿幼女罪”,本罪竟然把某些幼女视为“妓女”不仅是对未成年的伤害更是对女性的亵渎。1997年起草新《刑法》的“法盲”与“流氓”竟然发明了“嫖宿幼女罪”,这在人类文明史上是第一次,所有参与该条款起草及同意该条款的“法学专家”与“人大代表”都是“有罪”的。
“嫖宿幼女罪”量刑是五到十五年,“强奸罪”强奸幼女是三到十年。不仅“嫖宿幼女罪”的起草人有罪,“强奸罪”的起草人也有罪,他们的所谓“法学知识”在挑战正常人的良知底线。我对于“前三十年”培养的所谓“专家学者”是高度不信任的,他们是喝着“阶级斗争”的狼奶长大的,他们绝大多数没有经历完整的学校教育,他们绝大多数人的世界观与价值观是被阶级斗争与敌我矛盾扭曲的,他们不懂得尊重别人不懂得保护弱者,这才有一系列邪恶立法,包括刑事案件精神损害不赔、死亡赔偿金低于严重伤残赔偿金、“人命无价”背后的“人命”不赔。他们仅仅把法律看成阶级统治的工具而不是国家契约,更看不到法律代表着文明的积淀与传承。这些蔑视生命崇拜强权的“斗争法学”退出历史舞台后,“人权法学”才有生存基础。
废除把幼女当成嫖宿对象的“恶法”即“嫖宿幼女罪”当然是一次进步,但同时必须修改“强奸罪”,把“奸淫幼女”列为“强奸罪”的加重情由。完整表述为“强奸罪,即违背他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强奸未成年人、轮奸他人、公众场合强奸他人、致被害人轻伤、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轮奸未成年人、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拍摄被害人被强奸录音录像或照片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这样一来,男性也可以成为强奸案的受害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本身就构成“情节加重”。至于“不明知”对方是幼童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也应当作为强奸幼女(男)的犯罪,从而使得与陌生人发生性关系必须更加谨慎,也就进一步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加审慎与陌生人发生性关系,已经是放任与幼童发生性关系,岂能作为免责或减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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